辽源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6--2020年)
(报批备案定稿)
辽源市人民政府
二○一七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1
一、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现状 1
二、形势与要求 6
第二章 指导原则与目标 7
一、指导原则 7
二、规划目标 8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资源产业布局 11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11
二、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13
三、矿业布局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 14
第四章 砂石粘土及小型非金属矿开发管理 19
一、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19
二、优化资源开采布局 20
三、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20
第五章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22
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22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点项目 24
三、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 25
第六章 积极发展绿色矿业 26
第七章 矿业权设置区划及监督管理 27
一、探矿权设置区划 27
二、采矿权设置区划 27
三、严格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28
第八章 规划实施管理 30
一、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30
二、健全完善规划审查制度 30
三、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30
四、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31
五、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31
第九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32
一、矿山环境现状评价 32
二、规划影响预测评价 33
三、减轻矿山环境影响的措施 36
四、结论 37
第十章 附则 38
附 图
附图1 辽源市矿产资源分布图
附图2 辽源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
附图3 辽源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布局图
附图4 辽源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图
附图5 辽源市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图
附图6 辽源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
附图7 辽源市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规划图
附 表
附表1 规划基期辽源市主要矿产资源储量表
附表2 规划基期辽源市主要矿产开发利用现状表
附表3 辽源市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区规划表
附表4 辽源市矿产资源勘查分区表
附表5 辽源市主要矿产资源探矿权设置区划表
附表6 辽源市矿产资源开采分区表
附表7 辽源市主要矿产资源采矿权设置区划表
附表8 辽源市矿产资源开发重大项目规划表
附表9 辽源市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附表10 辽源市主要矿区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附表11 辽源市矿山地质环境及矿区损毁土地重点治理区规划表
总 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产业布局与区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加快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促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35号)和《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5〕67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辽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在认真总结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上,全面分析辽源市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立足新起点,适应新形势,对全市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管理进行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编制《辽源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吉林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辽源市落实吉林省矿产资源安全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管理矿产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重要依据。在辽源市境内开展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应当符合《规划》。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以2015年为基期,规划期为2016-2020年,展望到2025年。
(一)自然地理与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辽源市位于吉林省中南部,地理位置:东经124°51′22″—125°49′52″,北纬42°17′40″—43°13′40″。南北最长104千米,东西最宽82.8千米,面积5140平方千米。辽源市辖两区(龙山区、西安区)两县 (东丰县、东辽县)及省级经济开发区一个,人口120.8万。
辽源市是国家重要商品粮生产基地,盛产玉米、水稻、高粱、大豆等,年均粮食产量在150万吨左右。境内野生植物种类繁多,有101科431种,珍稀植物有5科7种。人工养鹿、养蚕和食用菌栽培有着悠久的历史,对当地副业经济起到一定引领作用。东丰县是中国梅花鹿之乡,“马记鹿茸”驰名海内外。
2015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750.06亿元,较上一年增长7.0%,其中工业增加值 433.8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007元,三产业比重为8.1:57.8:34.1,产业结构进一步趋于合理。矿业产值(域内)4.7亿元,矿业产值占全市工业产值的9.2%,比重逐年下降。
(二)矿产资源概况和主要特点
截止2015年底,辽源市已发现各类矿产23种,有查明资源储量的矿种19种,查明资源储量并已列入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有16种,矿产地94处(专栏1),主要有煤炭、铁、金、铅、锌、水泥用灰岩(大理岩)、泥炭、硅灰石、陶瓷土(伊利石粘土)、矿泉水等,乙类矿产有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花岗岩、砖瓦用粘土等。
辽源市矿产资源主要特点一是矿产资源分布具有明显的分带性,煤炭主要分布在辽源盆地,贵金属、有色金属主要分布在东辽县椅山--东丰县建国一带,水泥用灰岩(大理岩)主要分布在东辽县安恕镇泉眼一带、安石镇椅山一带和东丰县那丹伯镇鹿圈山一带;二是矿产资源相对贫乏,查明资源种类少、规模小,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不具有规模开采条件;三是金属矿产品位低且多为共伴生矿床形式产出,赋存不稳定;四是建筑用石料资源相对丰富,质量好。
综合考虑矿产的资源储量、矿石质量、开发条件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煤炭、水泥用灰岩(大理岩)建筑用石料具有一定优势,矿泉水、伊利石粘土具有潜在优势。
(三)第二轮规划实施成效
《辽源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实施以来,辽源市矿产资源勘查取得重大突破。完善了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形成了省、市、县三级规划体系有机衔接。资源持续供应能力稳步增加,矿山利用结构明显优化,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显着提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逐步转好,矿政管理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为保障全市经济建设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完成了探矿权核查和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对地质勘查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完成对25个过期地质勘查项目清理注销工作,加大对地质勘查项目监管力度。二轮规划实施期间,提交小型铁矿产地2处,小型贵金属矿产地2处,大型水泥用大理岩矿产地2处,评价优质天然矿泉水1处,新增铁资源储量886千吨,新增煤炭资源储量18055.3千吨,新增金资源储量6592.71千克,新增铁资源储量1120千吨。
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布局不断优化,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与2007年相比,2015年全市矿山企业数量由151个减少至74个,减少了51%。市区范围内取缔所有砖瓦用粘土矿。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取得成效,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布局趋于合理,矿山结构进一步优化,积极推进采、选、冶新技术的引进和创新,鼓励低品位、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稳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成效显着、示范作用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初见成效,生态环境日趋好转,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管理方式,全面实现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制度,将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做为办理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变更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二轮规划实施期间,完成对7个政策性关闭煤矿、3个闭坑砖厂、2个水泥用灰岩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任务进行验收,完成治理恢复面积15公顷,返还保证金2796.3万元。
矿政管理工作思路逐步创新,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得以加强,开展矿业权年检工作,及时完成矿业权申报、转让、变更及调整工作。组织专家开展年度矿上储量年报评审工作。围绕优势矿产,积极引进战略投资主体,丰富完善产业链条,大力开发终端产品,向高科技、高附加值、高端市场迈进,提高资源利用率,形成新的产业支撑。组织力量积极做好辽源市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矿产勘查、开发利用范围的圈定工作,为我市经济建设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撑。
(四)勘查开发利用现状与保护现状
1、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辽源市最早的矿产调查始于建国前,早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日本学者就在辽源市开展了煤炭地质调查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在辽源市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地质工作,完成了全市1:20万区域水文地质、区域地质调查工作。在局部地区开展了水系沉积物测量等以地质找矿为目的多项地质工作。
截止2015年底,全市共有探矿权15个,勘查矿种为铁、铜、铅、锌、金、银、矿泉水等。其中达到勘探程度的3个、达到详查程度的5个、达到普查程度的5个。另外还有2个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在东辽县椅山、东丰县沙河镇贵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成矿带,东丰县和平--横道河子一带铁、金矿成矿区,东丰县三个顶子、蚂蚁顶子一带贵金属成矿区,东丰县五道岗天然矿泉水成矿区均取得了一定找矿成果,具有一定找矿前景。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截止2015年底,全市有各类矿山74个,其中中型以上矿山企业30个。占矿山总数的40%。从事矿产开发的企业中,国有企业1个;集体企业5个;有限股份责任公司18个;私营企业49个,全市从业人员6374人。
2015年辽源市已开发利用主要矿产有煤炭、铁、金、铅、锌、陶瓷土、脉石英、硅灰石、水泥用灰岩(大理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大理石、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矿泉水等;全年各类矿山年产矿量443.65万吨,实现矿业产值4.71亿元,占全省矿业总产值3%,矿产品销售总额3.74亿元,矿业利润总额为-0.82亿元。矿业产值居前的矿种依次为煤炭、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砂、水泥用灰岩等。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辽源煤矿有着百年的开采历史,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优质煤炭资源,但同时也形成了大范围的采空区及地表塌陷区,堆积了大量的煤矸石,对矿区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据初步统计,辽源煤田、平岗煤田和金岗煤田的采空区面积达14.58平方千米,矿区沉陷区面积达19.85平方千米,其中非稳定沉陷区面积达15.66平方千米。全市共有煤矸石堆40余座,最多时煤矸石存量达1000万吨,压占土地近16公顷。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等露天开采矿山造成大小采坑70余个,遗留大量废土、废渣,破坏了土地、林地,影响了自然景观。辽源市于2010年申请了国家矿山公园建设资格,将矿山公园与湿地公园有机融合为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区域总面积为20.56平方千米,涵盖辽源煤矿采煤沉陷区及其周边地区,旨在彻底改善矿区生态环境,提高矿区人民生活质量。
截止2015年底,全市累计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24917.86万元,治理面积5.797平方千米,累计恢复耕地246公顷,林地205.76公顷,草地36.14公顷,公共设施60.2公顷,水域71.6公顷,植树80091株。
(一)面临形势
辽源市是以煤炭资源为依托兴起的城市, 煤矿开采曾是主导产业之一,为辽源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人民的就业等各个方面做出巨大贡献, 在辽源市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辽源市形成了以采掘业为主导的工业体系。但是由于煤田开采的历史较长,目前资源濒临枯竭,接续资源严重不足,迫使辽源政府和矿山企业急切地寻找矿业转型新出路。同时,矿山开采造成矿区环境严重破坏,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任务艰巨,治理资金不足,治理难度大。现有矿山大中型规模企业少、小型矿山多。金属矿产品位低、规模小,难选冶矿石多,综合利用率低,经济效益低,非金属优势地位未充分发挥。对辽源市而言,矿业产业发展即面临着重大战略机遇,又面临着严峻考验。
(二)规划要求
1、加大地质勘查支持力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加大对优势矿产、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力度,缓解资源短缺压力,提高矿产资源对市域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集中整合矿产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通过资源整合,进一步优化矿山布局,促进规模开发和集约经营。
2、推广先进技术,逐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技术攻关,提高低品位矿石的处理能力,提高难选冶、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率。研究非金属矿产品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利用技术,采用先进的采矿、选矿技术、提高开采回采率、综合利用率和选矿回收率,实现矿产资源的综合集约利用。
3、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加强管理”的环保基本方针,严格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基本原则,加强监管,强化引导,最大限度地减轻矿山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国土资源工作新职责,结合辽源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新一轮振兴发展为主题,以转型升级为主线,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对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认真落实《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指标,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尊重客观规律,加强水泥用灰岩矿产资源勘查力度,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强化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意识。调整矿山布局,优化矿山规模结构为主线,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努力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实现资源、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面向辽源实际的原则。根据辽源市矿产资源成矿背景和成矿地质条件,结合大比例尺预测成矿带及已知矿产分布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客观评估找矿潜力,科学规划勘查区域,鼓励支持有找矿前景的矿产勘查和深部找矿工作。加大低风险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同时,立足已查明矿产资源,合理确定矿产资源开发进度,适当延长企业服务年限,推进矿山企业转型。
2、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对水泥用灰岩、大理岩矿、伊利石矿等矿产的勘查开发,满足市域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发展的需求。以矿业开发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出发点,抓住重点矿区、重点矿种,突出地方特色,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矿业经济体系。推动全市矿业经济快速发展。
3、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统筹规划,科学安排,严禁大矿小开、采富弃贫等粗放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继续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提高集约节约开采程度。加强对矿产资源有用组分的综合利用和保护,提高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积极推进“三废”资源再利用。
4、坚持绿色开发的原则。树立矿业绿色发展理念,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统筹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强化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5、坚持市场主导和体制创新的原则。继续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作用,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改革审批方式和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服务职能,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有序进行。
(一)2016-2020年规划目标
加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能力,完善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基本完成矿业权市场和公共服务的现代化建设。通过管理机制的创新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信用体制。通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形成适合我市矿业发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良好秩序。
基本完成重要成矿带及附近区域的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和资源潜力评价工作,切实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为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奠定坚实的基础。矿业产业布局趋于合理,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和开发利用结构调整成效显着,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大幅度提高。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目标,形成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局面。
1、矿业经济发展目标
优势矿产资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到2020年,全市矿业产值力争达到5.5亿元。
2、矿产资源勘查目标
规划期内,力争新增矿产地3处,新增金资源储量500千克,新增水泥用灰岩(大理岩)资源储量500万吨,新增伊利石粘土矿资源储量500万吨。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目标
加强对煤、水泥用灰岩(大理岩)矿、建筑用石料等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对资源储量过剩矿种及紧缺矿种进行宏观调控,限量开采,满足矿业经济长远发展需要。
4、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矿业发展目标
规划期内全市矿山总量得以有效控制。到2020年,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57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不低于50%。其中煤矿数量控制在3个以内,水泥用灰岩(大理岩)矿山控制在5个,建筑用石料矿山控制在33个以内。规划期内,新建、扩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
新建、在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矿区土地复垦不增新账,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40公顷,矿区土地复垦面积20公顷。矿山固体废弃物经无害化处理之后综合利用率达到75%,其中煤矸石利用率达到90%,矿山开采、选矿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为实现上述目标,确定本轮规划的各类指标(专栏3)。
二)2025年展望目标
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用体系,形成管理有规、市场有序、开发有责、调控有效、监督有力的矿产资源管理新局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合理优化,矿产资源可供能力与保障程度进一步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水平明显提升。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全面改善,形成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谐共赢的绿色矿业格局。
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围绕辽源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以成矿地质条件为基础,综合考虑开采技术条件、区位条件、交通情况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以主要成矿区带为重点,合理布局,积极引导,加大对优势矿种和紧缺矿种勘查开发力度,为辽源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矿业经济结构性转型寻找新的矿产地,增加矿产资源储量,拓展矿产资源开发新领域。
(一)勘查开发利用调控方向
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要求,结合辽源市区域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潜力和勘查开发利用现状,重点勘查金矿、水泥用灰岩(大理岩)矿、伊利石粘土矿。限制勘查煤、钼矿、矿泉水。禁止勘查泥炭、汞(辰砂)。落实国家及我省对特定矿种的保护政策,根据我市矿产资源供需现状和环境承载能力,规划期内限制开采煤、砖瓦用粘土。禁止开采耕地内砖瓦用粘土及建筑用砂,禁止将优质水泥用灰岩(大理岩)等作为建筑用大理岩开采。禁止新设钼、煤、泥炭采矿权。
(二)勘查开采规划分区
为合理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指导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限制开采区3个,禁止开采区9个(见专栏4、专栏5)。
1、限制开采区:依据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辽源市矿产资源现状及生态环境承受能力,划定限制开采区3个,其中落实省规划限制开采区1个,在限制开采区内,严格审查新设矿业权,并加强可行性研究论证。在辽源煤矿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设煤矿探矿权,对现有煤矿采矿权严格控制矿山生产用地,生产能力控制在200万吨以下。积极引导已有矿山有序退出,鼓励煤矿企业转型发展。至2020年,采矿权数量控制在3个以内(约束性),鼓励矿山企业加强生产技术改造,力争到2020年,矿山主要生产工作面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东丰县那丹伯镇鹿圈山建筑用大理岩限制开采区内,除水泥用大理岩矿以外禁止新设建筑用大理岩矿采矿权。推进现有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实行集约化开采,新设水泥用大理岩采矿权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万吨。对于新设采矿权,要建立边开采边治理的约束机制,加强矿山边坡管理,及时恢复矿区生态环境。东辽县营厂水库、下湾水库限制开采区禁止新设固体矿产矿山。
2、禁止开采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按照《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部署安排,结合辽源市实际情况,共划分出9个禁止开采区,主要包括国家及省级森林公园、重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重要风景旅游区及城区。另外,大良水库、三良水库、安西水库、椅山水库、龙头水库、中育水库、新兴水库、中心水库等大型水库一定区域内及四平-梅河铁路、辽源-西丰铁路、辽源-长春铁路、辽源-长春高速、伊通-开原高速、吉林-草市高速、集安-双辽高速、集锡线公路辽源段等主要公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或直观可视范围内均设为禁止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全面清理禁止开采区内已有勘查开发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及时治理恢复矿区环境,复垦损毁土地;对于禁采区内必须设立的国家战略性矿产开发项目,按程序批准后,实行清单式管理,明确资源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严格监管。
根据矿产资源赋存条件、分布特点、矿业发展现状、矿产资源潜力及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考虑工业布局和经济发展状况,规划期内辽源市重点开发矿种为金、铁、水泥用灰岩(大理岩)、伊利石粘土。为正确引导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有效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上述重点区域的资源优势,推动全市矿业经济协调发展,结合省级规划,在我市进一步划定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区、重点勘查区、重点矿区,作为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和相关政策支持的重点区域。
(一)重点调查评价区
将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有较大资源潜力且工作程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划定为重点调查评价区。
本轮规划落实上级规划划定重点调查评价区2处,为西苇—沙河镇重点调查评价区、山城镇-百里坪重点调查评价区,跨辽源市和四平市两个行政区,辽源市辖区内面积1359.42平方千米,主要开展铁矿、金矿、银矿、铜矿、铅矿、锌矿资源调查,进一步圈定找矿靶区,为矿产勘查工作提供依据(见专栏6)。
(二)重点勘查区: 在地质成矿条件好、找矿前景较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的区域,以及现有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划定3个重点勘查区。重点勘查区内,针对重点勘查矿种,全力推进整装勘查,在具有一定勘查潜力但勘查风险较大或外部条件等因素较差、商业性勘查投资不活跃的地区,引导各方资金有序、集中投入,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鼓励区内矿山企业在矿区深部和外围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开展接续资源找矿工作(见专栏7)。
(三)重点矿区:在优势矿产集中、资源优势明显、已形成规模化经营或具有规模化经营潜力的区域,是为我市矿业经济发展和资源依托型产业提供资源保障的区域。划定2个重点矿区。重点矿区内,统筹规划和优先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并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优先规划预留矿山用地,保障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必要的用地需求。积极推进整装勘查、整体开发。支持区内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逐步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方式。鼓励矿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全面提高采、选、冶水平,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强区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见专栏8)。
围绕国家和吉林省的产业政策,结合辽源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把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的原则,建立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机制,通过总量调控最大限度地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需求总量的基本平衡。规划期内,科学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减少矿山数量。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机制创新,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有序开发与有效保护。
(一)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为有效地利用矿产资源,落实《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规划目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辽源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矿产资源供需形式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对煤炭、水泥用灰岩(大理岩)实行开采总量调控,制定开采总量调控指标。(见专栏9)
(二)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结合吉林省矿业产业政策,确定辽源市主要矿产最低开采规模。(见专栏10)
规划期内,重点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优化资源产业布局,提高矿业综合效益,保障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1、新建矿山要符合国家和吉林省产业政策,符合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实现新建矿山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宜,从源头上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2、新建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资金、技术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资质条件,矿山设计、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安全及环境保护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3、新建矿山的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本规划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矿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指标应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
4、新建矿山必须进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必须按规定缴存治理恢复基金。
5、新建矿山企业要坚持高标准、规模化、集约化等原则,原则上一个矿床设置一个矿山。
6、生产矿山企业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采取改组、联营、转让和控股等形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生产要素重组,促进矿山合理布局,引导企业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之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
7、建立矿山企业淘汰退出机制,对于规模小、生产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要限期改造和整顿,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关闭。对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显着不协调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落后的小矿山,要分类整改或重组。达不到产业准入标准的企业,要限期关闭。
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条件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条件好、矿山设备精良的优势矿山集聚。结合供给侧改革和去产能产业政策,以煤矿、建筑用石料及砖瓦用粘土矿山为重点,加大整合关闭力度,大幅减少小矿山数量,到2020年,全市矿山数量控制在57个以内,较2015年减少23%以上,其中大中型矿山占矿山总数的50%以上。
(三)矿产品结构与采选技术调整
矿产资源产品结构调整要适应未来区域国民经济发展、消费结构变化及市场的需求。根据市场需求,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有序推进资源产业向下游延伸,发展资源深加工产业,实现低档矿产品向中高档矿产品、初级矿产品向加工制品、单一产品向配套系列产品、低附加值产品向高附加值产品、高耗能(耗材)产品向低耗能(耗材)产品的转化,走出一条依托、延伸、超越的科学发展之路,推动辽源市能源、冶金、化工、建材等循环经济产业链和新型工业化的进程。
鼓励矿山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和科技创新,通过技术改造促进开采加工技术和采选设备不断更新换代。积极推广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减轻矿工劳动强度的采选新技术和装备,提高矿山机械化程度,淘汰落后的采选方法。鼓励煤矿企业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支持有条件的金属矿山采用充填法采矿技术。
合理配套采选冶生产能力。对大宗开采的煤、铁、有色及贵金属、水泥用灰岩、饰面用石材等矿产资源探索实行适度集中采矿、定点选矿、集中冶炼加工的方针,逐步形成采、选、冶炼加工等产业链结构合理的矿业发展格局。
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技术结构调整。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强化技术创新,提高矿产资源的选冶工艺技术及装备水平,促进产品升级,增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
(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按照“因地制宜、鼓励利用、重点突击、全面推广”的方针,以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排放为标准,以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以矿山企业为主体,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及发展低碳经济的要求,加快对矿产资源中各种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开发和利用,提高矿山“三率”指标。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矿山采、选、冶技术水平,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水平,规划期内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不得低于90%。
支持金、铁及铅锌等金属矿山对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回收利用技术的研究及应用,进一步提高伴生矿产的回收率。加大对低品位铁矿、金矿、低品级伊利土粘土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力度。
能源矿产:进一步加强煤矿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积极推进煤矸石制砖、煤矸石用作水泥配料、煤炭洗选、矿井水再利用等节能减排项目,促进煤炭企业逐步形成综合利用产业体系。
金属矿产:鼓励开展对金、铅锌矿尾矿再利用,向精深加工方向延伸。
非金属矿产:引导矿山企业广泛开拓高端市场,鼓励灰岩(大理岩)矿向纳米碳酸钙产业发展,伊利石粘土矿向可降解农用地膜、缓释肥、土壤调节剂等产业发展,玄武岩矿向玄武岩纤维及石塑复合材料产业发展。
规划期内,矿山企业必须按批准的矿山开采设计进行采矿,“三率”指标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到2020年,全市矿山企业回采率较2015年平均提高1个百分点。
鼓励企业对尾矿和固体废物、低品位矿石开展综合利用工作,重点推进煤矸石发电和煤矸石、粉煤灰、矿渣制造水泥及烧结新型墙体材料,鼓励矿山企业充分利用尾矿回填采空区和土地复垦区,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鼓励水泥企业对低品位灰岩进行综合利用及利用生产余热发电,推进水泥工业生产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建设。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严格准入门槛,严格标准规范,新建或改扩建矿山不得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三率”指标必须满足准入条件。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严禁金属矿山采富弃贫,对于“三率”水平不达标或资源浪费严重的矿业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和尾矿资源利用好的矿业企业,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综合考虑辽源市城镇发展需求、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市县为主、权责一致、鼓励创新”的原则,规划设置集中开采区、备选开采区,有序引导砂石粘土资源集中开采,最大限度降低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根据资源特点、市场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砂石粘土及小型非金属矿采矿权投放数量和开采总量控制目标,提高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水平。从规模化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利用效率、安全开采等方面,提出规划准入条件,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规划期内,辽源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稳中有升,公路建设、水利建设、农村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继续呈增长态势。砂石粘土需求量有所提高,为满足辽源市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需要,同时保障产需平衡,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合理控制砂石粘土开采总量和矿山数量(专栏11),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布局。
规划期内,有计划地引导和规范区内砂石粘土矿山开采活动,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开采的准入条件,采矿权数量按规划有序投放,保持矿山数量相对平衡。鼓励矿山企业开展资源整合,实现节约集约开采。加强对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和对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的监督管理,打击各类违法违规采矿行为。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根据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分布区域、已有采矿权设置情况、矿山开采现状及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布局,促进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设置砂石粘土集中开采区5个,备选开采区1个(见专栏12)。
规划期内,制定砂石粘土矿山分区管理措施,逐步关停禁止开采区内的矿山,不得在集中开采区及规划区块以外设立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备选开采区只能按工程项目需要设立建筑用砂采矿权。严格控制集中开采区内采矿权数量,合理划定矿区范围,能够整体开采的不得分割开采,严禁大矿小开。鼓励区内已有采矿权进行整合,实现集约化经营。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开采,合理留设安全平台、边坡角及台阶高度,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引发次生地质灾害。实行边开采边治理恢复,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矿山复绿等工作。新设采矿权必须符合规划准入条件,符合环境保护、林地使用、安全生产等条件要求,必须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设计、建设。
(一)严格控制新设采矿权数量,新建矿山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具备相关信用要求,具备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条件。
(二)新建建筑用石料(砂)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年,要坚持高标准建设、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开采原则(专栏13)。
(三)新建扩建矿山必须进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国土部门备案,必须按规定缴存治理恢复基金。
(四)新建扩建矿山必须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原则,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加强开采、闭坑、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的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综合保护工作。
(五)新建扩建矿山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设计进行建设、施工和生产。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根本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因矿产开发而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深化落实矿山治理恢复基金。健全完善矿山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络,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点项目实施,鼓励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积极构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长效机制,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一)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新建(改建、扩建)矿山,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可行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管理部门批准备案,按规定提取矿山治理恢复基金。
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必须有批准的矿山设计,并满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的“三率”指标等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做到安全设施、矿山环境工程与采矿主体工程“三同时”,确保不出现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不符合建设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实行“环保一票否决”。涉及占用林地的,由市县林业局出具意见,对符合使用林地要求的,按规定办理使用林地许可。
严格控制新设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数量,鼓励矿山利用原采坑进行改扩建生产、利用废弃采坑新设采矿权。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生活集中区周边和重要铁路、公路沿线、重要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禁止新建露天开采矿山。
(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生产矿山必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要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加强对生产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主要监测地下水污染、水位升降、水土流失,地面沉降、塌陷,山体开裂、崩塌、滑坡,“三废”排放,植被破坏等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与次生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防治系统,进行生态环境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预防制度,做到发现及时,措施得力,以使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及矿山次生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和及时治理。
矿山废渣、废石和矿石的堆放要符合环境评价设计的规定和治理要求,严禁违规排放。鼓励矿山废水再利用,矿山开采、选矿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废液和废气的排放要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矿山废水处理率100%,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75%以上。
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实施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和土地复垦任务。矿山企业全面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对治理工程进行验收。
新建及生产矿山到期关闭后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要达到100%。
(三)历史遗留及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摸底调查,摸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历史遗留及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规划,加强对历史遗留和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对历史遗留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由政府部门依据矿山的实际情况,分阶段逐步安排治理恢复。对已缴存保证金、责任人明确的闭坑矿山,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督促有关责任人依法履行治理责任,对拒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的,依法定程序支取保证金委托他人进行治理。对责任人灭失的闭坑矿山,在争取国家财政资金的同时,市、县(区)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多渠道解决治理资金。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治理恢复项目跟踪管理,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进程,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有序进行。到2020年,实现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面积达到60公顷。
全面落实省级规划,将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已经影响或严重危害到人居环境、生态系统、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区域,划为3个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见专栏14)。重点治理区主要为煤炭塌陷严重、露采矿山景观破坏严重区域、金属矿山污染相对较严重区域。
继续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加大对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力度,在矿山地质环境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多渠道筹集资金,分阶段逐步实施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主要开展矿区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工程治理,地面沉陷治理,煤矸石利用、土地复垦等工程。采用工程手段和生物手段相结合的治理措施,按照“宜耕则耕、亦林则林”的原则恢复植被,对治理区进行综合治理。对塌陷区、沉稳区开展以恢复耕地功能和林地功能的治理手段,进行削高垫低、回填整平、修复道路、输排水渠,达到恢复耕地和植树种草用地标准。对露天采坑根据采坑特点进行削坡回填,对采坑边坡进行降坡处理,回填客土。采取乔、灌、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绿化,形成立体植被。根据辽源市矿山地质环境实际问题,规划期内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点工程3个(专栏15),主要为因矿山长期开采造成矿区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给矿区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的区域,治理恢复面积40公顷和和土地复垦面积20公顷。通过重点项目工程的实施,有效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积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经验,促进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改善。
严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实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或产生不可恢复性影响的矿山。新建及改扩建矿山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健全完善治理恢复长效机制,严格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严格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治理恢复基金。
强化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管,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年度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将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生产矿山年度公示抽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没有完成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任务或未依法缴纳治理恢复基金的矿山企业纳入异常名录管理。将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作为矿山企业改扩建(扩大矿区范围、扩大开采规模)的前置审批要件,对未按规定完成阶段性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工程量的矿山不予批准扩建申请。探索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损害赔偿与恢复制度。
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将“开发有序、高效利用、环境友好、社会和谐”作为我市矿业发展主要目标,按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的开发经营理念,持续推进我市绿色矿山建设。到2020年,全市新建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绿色矿山数量达到10个,基本形成绿色矿山示范新格局。
一、绿色矿山发展要求
新建、扩建矿山必须首先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做好规划,然后在按规划进行设计和建设。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对照《吉林省绿色矿山基本条件及评估标准》和《吉林省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评估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矿山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按照吉林省绿色矿山基本条件和建设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交《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并在实施方案明确未来5-10年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经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新建矿山提交严格按实施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承诺后,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生产矿山要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鼓励支持生产矿山申报绿色矿山,以及按照绿色矿山标准改进不适宜的开发利用方式和管理理念,加强规范管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实现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全面协调发展。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将建设绿色矿山的要求贯穿与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闭坑全过程。
引导探矿企业树立绿色环保勘查理念,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勘查、绿色勘查。积极发展对环境影响小的地质勘查手段,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树立以“环境保护优先、勘查效益为本、重在环境恢复”的指导思想,坚持绿色勘查理念,加强环境保护和探矿工程恢复治理。
二、加强绿色矿山支持政策
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落实企业责任,加大对矿业绿色转型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在资源配置和矿业用地等方面向绿色矿山条件的企业和地区实行政策倾斜,对于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企业,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环境地质保护、节能减排等相关优惠政策,逐步形成有利于绿色矿山发展的政策体系。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绿色矿山建设,形成绿色投入、绿色产出的新机制,保障绿色发展。进一步探索绿色矿山建设方法,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制度和考核指标,为全面推进我市绿色矿山建设积累有益经验。
(一)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区安排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优先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二)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
1、绿色矿山所需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用地需求。
2、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3、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4、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其中涉及耕地的,可在当地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情况下,据实核减,涉及基本农田的,依法办理审批和补划手续。
(三)加强财政资金及金融支持。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安排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治理等方面资金,对绿色矿山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予以倾斜支持,市县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相关资金支持优秀绿色矿山企业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在环境恢复治理、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布局,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宏观调控,科学指导探矿权设置和有序投放,根据辽源市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勘查程度等,落实省勘查规划区块22个,均为空白区新设。在上述划定的勘查规划区块中,高风险勘查矿种勘查规划区块10个,主要矿种为金及多金属,低风险勘查矿种勘查规划区块12个,主要矿种为水泥用灰岩(大理岩)、伊利石粘土、矿泉水。
加强探矿权设置区划管理,保障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秩序。合理安排探矿权投放总量和投放时序,优先安排重点勘查区内的探矿权,优先考虑对高风险重点勘查矿种的勘查,严格控制限制勘查矿种的探矿权投放。为保证勘查信息完整性,并充分考虑勘查结果后矿产资源开发布局要求,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勘查主体。
为规范和进一步细化矿产资源开发空间布局,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宏观调控,落实省级规划目标,科学指导采矿权设置,按照开采规模与矿区(床)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要求,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综合考虑市域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等情况,共落实省规划确定的采矿权设置区划11个,其中探矿权转采矿权10个,已设采矿权调整1个。市级发证采矿权拟设6个,其中西安区灯塔—东辽县白泉集中开采区内新设1个,已设采矿权调整5个。为满足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求、保障城镇居民建设需求,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在县(市、区)级矿产资源规划中规划好砂石粘土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设置。
为贯彻落实规划总体目标,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秩序,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和矿山数量,重点支持紧缺矿种、重要矿种和优势矿种的采矿权投放,严格控制限制开采矿种的采矿权投放。建筑用石料矿山数量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利用矿山原有生产系统开采外围及深部资源。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按照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同时应考虑矿山安全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必要的用地需求,原则上一个矿床内只设置一个采矿主体,严禁矿产地化大为小和分割出让。鼓励开采伊利石粘土、水泥用灰岩等非金属矿产资源。
(一)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主要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擅自进行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不按时进行探矿权公示的、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勘查项目最低勘查投入的,已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不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或者以承包等形式擅自转让探矿权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监管。
(二)加强采矿权监督管理。主要对无证采矿或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不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开采设计施工或开采的,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不按规定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的,不按时参加采矿权年度公示的,矿山开采过程中采富弃贫的、“三率”指标不达标的、“三废”治理不达标的,未按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或者实施土地复垦等行为进行依法监管。
(三)强化砂石粘土类矿产审批管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责任,认真贯彻采矿权审批管理的有关要求,强化砂石粘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审批指导工作。严格执行矿业权设置区划制度,对未列入到矿业权设置区划的拟设采矿权,一律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坚决制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管理规定依法严肃处理。严格规范粘土类矿产的采矿权设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要求原则上禁止向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颁发采矿许可证,确因重大建设项目需新、改、扩建粘土砖项目,必须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认真调研、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或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再行审批设置采矿权。
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组织领导,健全规划管理体制,完善规划运行机制,将规划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进行统一部署,保障规划实施机构、人员、经费到位。建立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严格落实,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勘查开发布局与结构调整、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储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重要规划指标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统一考核。
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设立、调整、变更的规划会审制度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的专家论证制度。依据规划准入条件,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部署定期对本行政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并作为规划调整的依据。涉及总量控制等约束性指标调整、勘查开发重大布局结构调整、禁止和限制规划区边界调整的,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并进行科学论证;对依据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划定的禁止或限制区,其边界范围可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确需新增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或需对已有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进行调整的,可由原规划编制机关对其必要性组织论证,审定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加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重点对矿产勘查的规范性、开采总量调控、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布局结构优化调整、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公布规划执行情况,广泛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扩大征询群众意见,增加透明度,防止不合理变更规划内容,减少规划管理审批过程中的错误,保证规划顺利实施。建立规划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启动问责程序,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建立矿产资源规划信息服务平台和省、市、县三级规划数据动态管理平台;在完成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基础上,不断完善数据库建设,使专项规划随编随入;加强规划数据库与其他管理数据库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加快建立具有信息管理、分析查询、监督评价和辅助决策功能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为矿产资源管理提供规划信息支撑。强化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培育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规划专业人才队伍,增强规划管理能力,实现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整体提高规划管理效率和信息化服务水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切实统筹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号)部署和要求,对《辽源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辽源市已发现各类矿产资源23种,主要包括煤、铁、铅、锌、金、银、水泥用灰岩(大理岩)、陶瓷土、沸石、普通建筑石材、砖瓦用粘土和矿泉水等,已开发利用15种。矿产资源的开发对于市域经济发展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同时也对当地的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专栏16)。
截止2015年底,全市共有各类矿山74个,其中市县发证53个,对当地生态环境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水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破坏植被,破坏原有的地质地貌景观,引起土地荒漠化。
4、矿业“三废”污染环境。
5、矿产开发导致局部地区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构筑物损坏等次生地质灾害。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的类型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将这些矿山分成影响较严重、一般两种类型。影响较严重型矿山是指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用石料矿山等露天开采矿山,开采历史较长、矿山规模较大,它们对矿区环境的影响较严重,主要表现为破坏原始地貌、土地硬化、植被破坏、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并容易诱发滑坡、崩塌等次生地质灾害。影响一般型矿山主要是小规模砖瓦用粘土矿,主要破坏土地地表层,破坏地表植被,影响着地形地貌,容易引起水土流失。
《规划》以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及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为目标,充分考虑辽源市矿产资源分布规律和生态环境现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规划》编制充分依据《辽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与《辽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规划保持了较好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规划》实施后,由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存在占用土地、破坏当地植被及景观、水土流失及诱发地质灾害等严重的矿区环境问题。同时,在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粉尘等环境污染。因此,应充分评价规划期内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对矿区环境的影响。
(一)大气环境影响
规划项目施工期间对大气环境产生的影响主要来自土石方开挖、清运、堆积和建筑材料的装卸、运输等产生的扬尘以及施工和运输设备产生的废气。施工扬尘和废气会造成局部地区的污染,对施工现场周边居民造成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是短期的、局部的,工程结束后影响随之消失。
规划项目生产期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固体矿产资源共伴生气体的排放、矿石破碎和储运环节的粉尘排放、锅炉燃煤烟气及尾矿库、排矸场等的扬尘。受资源储量的客观限制,境内矿山企业规模都较小,在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后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二)水环境影响
1、地表水
辽源市属辉发河、辽河流域,地表水较丰富。矿业废水若不达标处理排放将对地表水体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如PH值下降及总磷、重金属、化学耗氧量、氨氮超标等。如果能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将矿业废水达标处理后循环利用,不仅可以降低水消耗,而且不会再对地表水环境产生影响。
另外,某些矿石或废渣经风化、淋滤后,其中的有害物质也会随水进入地表水体,污染地表水。应注意矿业固体废弃物的堆放,避免淋滤水对地表水体的污染。
2、地下水
矿产资源的开采,会破坏岩层结构,从而影响隔水层和含水层,对地下水系统的补、迳、排造成影响和破坏。另一方面,地表污水的下渗,以及局部地区的漏斗、落水洞、暗河等,也可能会使矿业废水污染地下水。
(三)土壤环境影响
规划期内,矿山在开采施工过程中,扰动地表及土壤层次结构,损坏植被,破坏了原生地表抗蚀能力与外营力间的相对平衡。采矿活动造成局部土壤成分发生不同程度变化。
(四)固体废物
规划项目建设期间固体废物主要有废弃的土石方、建筑垃圾以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等。对此,排弃的土石方和建筑垃圾应统一运到各排废石场处置,生活垃圾交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规划项目生产期间排放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石、废渣、生活垃圾等。生活垃圾全部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集中处置,废石、废渣等应有专门的场地堆放,并注意堆放安全。
(五)生态环境影响
1、土地利用/覆盖度变化
本轮规划期内新建矿山建设需占用土地。同时,由于矿山开采将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或破坏土地导致土地用途的改变。因此本市的耕地、林地等可能会有相应的减少,建设用地将增加。
2、植被
在矿山所在地区,矿山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固体废弃物需要压占土地,这些都会使森林或其他植被减少。因此,要加强对破坏土地的复垦和修复,改良土壤,恢复植被。
3、水土流失
《规划》中新建矿山项目主要分布在山区或丘陵地区,这些地区一般都是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本市境内的水土流失以水力侵蚀为主。矿山建设开挖土石方,破坏植被和土石结构,会造成边坡垮塌,在一定范围内会导致水土流失加剧。同时,矿山生产期间的采坑、工业场地、废石、废渣等将是水土流失的防治重点。
4、地貌景观
规划期内,水泥用灰岩(大理岩)和建筑用石料等矿产的开采均为露天开采,对地形地貌的破坏很大。因此,要重视整体设计,在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进行景观的恢复。
(六)经济社会环境影响
本《规划》的实施,将不断优化辽源市的矿业结构,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并促进其他相关产业的协同发展。随着矿业的发展,当地经济和居民生活都会发生变化:一方面,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采会增加地方经济收入,另一方面,矿业发展也会改变当地的经济结构。但辽源市境内除水泥用灰岩(大理岩)外,其余的矿产资源储量不大,开采规模有限,对区域经济社会的影响不显着,从区域经济发展角度来看,《规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形成一个矿业结构较为合理、经济效益较高、资源较好利用的区域经济系统。
为减轻矿业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根据辽源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一)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矿山环境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实行统一规划、分区管理、分类治理和分步实施。根据矿山生态环境现状及预测的变化,编制切实可行、符合实际、易于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提供依据。同时,应加强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日常监督检查,保证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效。
(二)认真执行矿山环境治理与治理恢复基金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目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相对于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实际所需资金仍有很大的缺口。因此,针对不同的矿山,要采取符合矿山实际的政策措施。一方面要积极融资,调动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矿山环境治理。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保证金制度,使矿山环境治理的资金得到保证,切实保证矿山环境承载力不降低。对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修复,在矿山生命周期内完成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区环境治理的协调一致。对建成的生产矿山,要做到不欠新账,逐步还清老账。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进行以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为主的环境修复。
(三)新建、改扩建矿山应严格执行矿山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矿山应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纳入矿山设计及矿区发展计划,作为申请采矿许可证的依据。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保证主体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
(四)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矿产资源“三率”指标,减轻矿业活动对矿山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对矿山环境及时进行治理恢复,避免累积效应的扩散。对逾期不达标或后果严重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或实行限采、停采直至关闭,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节能减排”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从源头上减少“三废”的排放。逐步建立完善的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对矿业活动可能造成的矿山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以有效保护矿山环境,防灾减灾。同时,要加强“三废”的综合利用与回收。
《规划》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辽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承接了《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在贯彻落实国家和吉林省相关环境保护政策的前提下,提出了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减缓环境影响的措施。规划期内,矿产资源开发对当地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不改变现有环境功能,保持矿区环境承载力不降低。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全市的矿区生态环境将逐步向良性发展。《规划》实施后将提升矿产资源对区域的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推动全市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规划》由文本、附表、附图及数据库组成。
《规划》不涉及石油勘查开发规划部署。
《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调整修编,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按原程序进行报批。
《规划》由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辽源市人民政府发布,辽源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规划》由辽源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专栏附件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