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依规实施土地征收以及开展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辽源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实施情况,现对《安置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具体如下:
一、增加土地征收情形认定环节
在启动征收程序前,增加土地征收情形认定环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情形。龙山区、西安区政府和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就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征收公共利益情形进行认定。论证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公共利益情形的,提交辽源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启动土地征收前期工作。位于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用地的,不需组织土地征收公共利益情形认定,可按照开发时序,适时启动征地前期工作。
二、细化征地前期的相关工作
根据《安置办法》第二章征收程序,对征地前期相关工作进行细化。
(一)发布拟征收土地通知书。经认定符合土地管理法律规定情形,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发布拟征收土地通知书,拟征收土地通知书在门户网站发布的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拟征收土地通知书内容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征收土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
(二)土地现状调查。由各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拟征收的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及被征地农民人员情况调查。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承包经营权流转使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之前,先由自然资源部门运用已有的不动产登记成果,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表格、图件以及有关不动产登记成果复印件等材料,在完成调查后,交由各区人民政府及辽源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现状调查单位,做为安置补偿的依据之一。具体为:
1、上机排查。各区人民政府及辽源开发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拟征收范围线矢量数据提供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拟征地范围内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土地、建筑等进行逐宗调取信息,建立表格予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每宗地的土地及建筑物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土地出让和划拨情况;何时发证;建筑物结构、层数、面积等信息;
2、现场核实。各区人民政府及辽源开发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表格,进行现场逐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拟宗地实际情况与不动产登记成果是否相符,包括土地使用用途,出让土地的剩余年限、是否超占,超占的面积、建筑物结构与登记结构是否一致等,根据调查结果对宗地信息进行补充;
3、信息备案。各区人民政府及辽源开发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调查材料向各区及辽源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征收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征地范围图;(2)补充调查后的表格;(3)每宗地的不动产登记成果复印件。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各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各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评估成果通过评审后,各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对评估事项作出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的结论,并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明确是否可以实施征收。
(四)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各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事业管理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土地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五)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各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在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征收土地范围;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申请听证事项;
(4)补偿登记期限;
(5)异议反馈渠道;
(6)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征地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确定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外发布。
(七)补偿登记。由各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八)补偿登记签订协议。各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授权或指定的相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应为100%,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的10%。
未达成协议的,各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说明,并承诺在供地前签订协议达到100%。
(九)落实有关费用。各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征地相关费用进行测算,及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十)申请征地报批。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各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申报材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补充房屋补偿安置相关规定
针对《安置办法》第四章房屋补偿安置,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进行细化补充。
(一)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且宅基地上房屋有不动产证明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的,房屋认定合法,予以补偿。
(二)“一户多宅”宅基地上房屋均有不动产证明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的,房屋认定合法,予以补偿。
(三)“一户多宅”宅基地上房屋均无不动产证明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的,房屋认定违法,不予补偿。
(四)“一户多宅”中宅基地上房屋主房有不动产证明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的,其他房屋无不动产证明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的,其他房屋作为主房配套的附属生产、生活用房,视为符合村庄规划,房屋认定合法,予以补偿;其他房屋作为其他用途的,房屋认定违法,不予补偿。
(五)在宅基地范围,有合法房屋手续外,农民生产、生活设施的认定,本着从实际出发,实际的附属设施(仓房、鸡舍、猪舍等生活附属设施)予以认定合法建筑,但不能认定为合法房屋。
以上补充条款解释权由辽源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联系人:用途管制科-任国峰
联系电话:0437-5096336
辽源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