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二、救济途径
1.拨打事项清单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属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