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涉企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工作的通知
辽营商环境办〔2021〕3号
各涉企优惠政策落实责任单位:
按照全省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请各相关单位按照《关于开展2021年吉林省涉企优惠政策各地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的通知》(吉营商环境办〔2021〕13号)(详见附件)任务要求做好迎检填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各政策点牵头单位(文件附件3中“政策点责任单位”排名第一的省级单位所对应的本地单位为政策点牵头单位)于10月15日下班前确定一名本单位协调人,并加入“2021年辽源市涉企优惠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微信群(二维码附后)。
2.10月19日下班前,各政策点牵头单位报送各项政策点本地补充惠企政策明细表(附件4)及相应政策红头文件PDF版、成功享受政策点的企业名单(附件5),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纸质版报送至市营商环境办。
3.政策点牵头单位对照《2021年吉林省涉企优惠政策各地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惠企政策明细表(评估组整理)》(附件3)进行逐一认领,登录“2021年吉林省涉企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自评估系统”(网址:https://jlshqzc.geyuandiaoyan.com),填报认领政策点(附件3)和本地补充惠企政策(附件4)的自评估结果。
4.《2021年吉林省涉企优惠政策各地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惠企政策明细表(评估组整理)》(附件3)中不能认领的政策,政策点牵头单位要附“关于不能认领xx政策点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的PDF版)报市营商环境办。
5.本地没有补充的惠企政策,政策点牵头单位要附“本地无惠企政策点补充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的PDF版)报市营商环境办。
6.请各责任部门高度重视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工作,指定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落实填报工作责任。对工作敷衍应付、虚报瞒报、不按时上报等影响评估成绩的行为,市政府将依据评估反馈结果追究倒查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各牵头单位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与配合单位做好沟通衔接,把握时间节点及时填报、按时上报,有不明确问题请及时与市营商环境办沟通,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联系人:陈 瑶 电话:6996510 传真:6996511
2021年辽源市涉企优惠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群
附件:关于开展2021年吉林省涉企优惠政策各地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的通知
辽源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2021年10月13日
附件:
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文件
吉营商环境办〔2021〕13号
关于开展2021年吉林省涉企优惠政策各地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东北振兴系列讲话精神,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细则》《吉林省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和省领导指示精神,加速优化提升我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涉企优惠政策(以下简称惠企政策)积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吉林省格远市场调研咨询有限公司对2020年和2019年评估报告(结果)反映出来的部分地区和单位惠企政策落实不到位情况进行回头看,并对省级和各地2020年新推行的惠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本次评估重点关注省委、省政府、省级单位以及各地出台的“人才、融资、降成本、财政支持”四类惠企政策:人才方面,主要关注人才引进、激励、流动、培养、评价、保障等相关政策;融资方面,主要关注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相关政策;降成本方面,主要关注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用水成本、用电成本、用气成本、用网成本、用暖成本、物流成本、用地成本、用工成本等相关政策;财政支持方面,主要关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补贴、财政补助、财政奖励等相关政策。
具体评估惠企政策点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评估组按照“优惠内容明确、政策类型集中、关注重点行业”的原则,筛选出的107条惠企政策点(见附件3);二是各地补充报送的未列入附件3的“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级单位在2020年及之前出台,当前依然有效,涉及人才、融资、降成本、财政支持”的惠企政策点(见附件4);三是各地补充报送的“本地在2020年及之前出台,当前依然有效,涉及人才、融资、降成本、财政支持”的惠企政策点(见附件4)。
本次评估内容包括明确各政策点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责任,明确各政策点兑现层级和单位,了解各政策点实施目的和政策目标,了解各政策点惠及企业数量和政策效果,了解各政策点公开、宣传、解读情况,了解配套实施细则制定,政策申报、受理、审批、兑现、监督等实施过程中的工作亮点及存在问题。
三、评估过程
在完成省级自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各地惠企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对各地的评估过程分三个阶段,一是市(州)级、县(市、区)级单位自评估;二是评估组通过实地走访核查、网络公开信息比对、企业调查以及模拟办事等方式开展数据核验;三是评估组将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撰写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结果将作为各地政府2021年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政策供给质量”指标的考核依据。同时,本次评估结果和往年评估结果相结合,形成各惠企政策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以及各类惠企政策落实情况专题报告。相关报告报送省领导,抄送各地政府领导,各地依据报告推进惠企政策有效实施及优化调整。
(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各地要高度重视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工作,按照时间进度要求,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二)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各地参与报送人员应按照实施说明相关要求报送数据并上传相关材料,确保报送数据材料的真实性,保质保量完成本次惠企政策评估工作。
省营商环境办联系人:陈涌江,电话:0431-80763064。
格远调研公司联系人:张觅譞,电话:13756546265。
附件:1.2021年吉林省涉企优惠政策各地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范围
2.2021年吉林省涉企优惠政策各地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说明
3.2021年吉林省涉企优惠政策各地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惠企政策明细表(评估组整理)
4.2021年吉林省涉企优惠政策各地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惠企政策明细表(本地补充)
5.2021年吉林省涉企优惠政策各地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成功享受政策点的企业名单模板
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1
一、市(州)级范围(含国家级新区、示范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共13个)
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延边州、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梅河口市。
二、县(市、区)级范围(不含市辖区,共41个)
长春市双阳区、九台区、公主岭市、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吉林市永吉县、舒兰市、磐石市、蛟河市、桦甸市;四平市梨树县、伊通县、双辽市;辽源市东丰县、东辽县;通化市集安市、辉南县、柳河县、通化县;白山市江源区、临江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松原市扶余市、前郭县、长岭县、乾安县;白城市镇赉县、洮南市、通榆县、大安市;延边州延吉市、珲春市、图们市、敦化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
附件2
为做好涉企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工作,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吉林省格远市场调研咨询有限公司制定本实施说明,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各单位依据本实施说明开展工作。
一、评估流程
二、自评估准备说明
(一)确定相关责任人。
1.确定各地总协调人。各地需明确一名此项工作的总协调人(建议由各地营商环境办相关人员担任),工作职责如下:一是组织协调本地相关责任单位认领附件3中的惠企政策点并通过系统报送自评估结果;二是组织协调本地相关责任单位补充填写附件4并通过系统报送自评估结果;三是将本地补充的相关材料(包括:附件4电子版、附件4加盖总协调人所在单位公章的扫描件、补充的本地政策文件及实施细则文件)或本地没有需要补充惠企政策点的情况说明(加盖总协调人所在单位公章的扫描件)通过自评估系统中“相关材料上传”端口进行上传;四是审核、汇总本地负责兑现的所有惠企政策点成功享受的企业名单,并通过自评估系统中“企业名单上传”端口进行上传。
2.确定涉及惠企政策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各地涉及“人才、融资、降成本、财政支持”惠企政策制定及具体实施的相关单位均需确定一名本单位协调人。各单位协调人工作职责如下:一是组织协调本单位相关科(处)室认领附件3中的惠企政策点并通过系统报送自评估结果;二是组织协调本单位相关科(处)室补充填写附件4并通过系统报送自评估结果;三是审核、汇总本单位相关科(处)室补充的相关材料(包括:附件4电子版、补充的本地政策文件及实施细则文件),并报送给本地总协调人;四是审核、汇总本单位相关科(处)室负责兑现的所有惠企政策点成功享受的企业名单,并报送给本地总协调人。
各单位涉及“人才、融资、降成本、财政支持”惠企政策制定及具体实施的科(处)室需确定一名报送人。各惠企政策点报送人工作职责如下:一是通过系统报送本科(处)室认领附件3中政策点自评估结果;二是通过系统报送本科(处)室补充附件4中政策点自评估结果;三是将本科(处)室补充的相关材料(包括:附件4电子版、补充的本地政策文件及实施细则文件)报送给本单位协调人;四是将本科(处)室负责兑现的所有惠企政策点成功享受的企业名单报送给本单位协调人。
(二)报送责任分工信息。
各地总协调人需在正式报送前,通过自评估系统中“责任分工报送”端口报送个人信息及相关单位协调人信息。
(三)加入微信答疑群。
各地相关责任人可通过自评估系统中“加入微信答疑群”端口、下方入群链接及入群二维码中任意一种方式加入所属层级答疑群。格远调研公司工作人员将统一在微信答疑群内进行答疑,并反馈各单位自评估报送进度。
1.市(州)级入群链接及入群二维码
入群链接:
https://survey.geyuandiaoyan.com/vj/w6K8beF.aspx
入群二维码:
2.县(市、区)级入群链接及入群二维码
入群链接:
https://survey.geyuandiaoyan.com/vj/w6K8beF.aspx
入群二维码:
三、自评估结果报送说明
(一)自评估系统。
1.自评估系统网址
https://jlshqzc.geyuandiaoyan.com
2.自评估系统模拟报送开放时间
2021年10月12日8:30至10月17日17:00。各地惠企政策点报送人在模拟报送期间可以熟悉报送系统、测试报送问卷,如在填答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联系格远调研公司工作人员。模拟报送数据将在正式报送开始时全部清除。
3.自评估系统正式报送开放时间
2021年10月18日8:30至10月25日17:00 。
(二)自评估报送信息相关要求。
1.惠企政策点自评估结果
各地惠企政策点报送人需通过自评估系统中“自评估结果报送”端口报送每条惠企政策点相关情况,内容包括报送人基本信息、本地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责任、兑现层级和单位、实施目的和政策目标、实施过程、享受政策点的典型案例和政策点优化建议等。各地惠企政策点报送人如需对提交后的惠企政策点自评估结果报送信息进行修改,可通过“自评估结果查询及修改”端口进行修改并保存提交。
各地惠企政策点报送人需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报送惠企政策点自评估结果,如发现错报、漏报、谎报现象,评估组将进行扣分处理。
2.惠企政策点自评估相关材料
(1)各地补充的惠企政策点明细表(附件4)或没有需要补充惠企政策点的情况说明
? 形式及格式要求
各地总协调人需通过自评估系统中“相关材料上传”端口报送本地补充的惠企政策点明细表(电子版和加盖总协调人所在单位公章的扫描件)或无惠企政策点补充的情况说明(加盖总协调人所在单位公章的扫描件)。
本地补充的惠企政策点明细表模板见附件4,可编辑的模板请通过自评估系统“评估材料下载”端口进行下载,并按其模板要求进行填写。本地无惠企政策点补充的情况说明无模板要求。
? 命名要求
本地补充的惠企政策点明细表命名为:地区名称-惠企政策明细表(本地补充),例如:长春市九台区-惠企政策明细表(本地补充)。
本地无惠企政策点补充的情况说明命名为:地区名称-无需要补充惠企政策点的情况说明,例如:长春市九台区-无需要补充惠企政策点的情况说明。
(2)政策文件及实施细则文件
? 形式及格式要求
政策文件及配套实施细则文件需是红头文件或带有公章的PDF文件,请勿提供政府CEB格式文件。
? 命名要求
本地补充政策点政策文件原文命名为:地区名称-政策文件名称。例如:长春市九台区-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九台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本地补充政策点政策文件实施细则命名为:地区名称-政策文件名称-实施细则。例如:长春市九台区-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九台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实施细则。
各地总协调人需严格按照以上要求汇总、审核惠企政策点自评估相关材料,并上传自评估系统(自评估系统会对上传的材料进行智能审核,自动清理命名不规范的材料),如发现错报、漏报、谎报现象,评估组将进行扣分处理。
3.成功享受政策点的企业名单
(1)内容及格式要求
各地总协调人需通过自评估系统中“企业名单上传”端口报送本地负责兑现的所有成功享受政策点的企业名单,内容包括企业成功享受的政策点序号、政策点内容、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企业联系人姓名及企业联系人手机号等。企业名单EXCEL表模板见附件5,可编辑的企业名单模板请通过自评估系统中“评估材料下载”端口进行下载。
(2)命名要求
企业名单文件命名要求为:长春市九台区-惠企政策明细表(本地补充)。
各地总协调人需严格按照企业名单模板及填表说明进行汇总、审核,并按照命名要求命名后上传自评估系统,如发现错报、漏报、谎报现象,评估组将进行扣分处理。
四、数据核验说明
各单位报送数据由格远调研公司通过实地走访核查、网络公开信息比对、企业调查以及模拟办事等方式进行核验。
五、汇总分析说明
格远调研公司将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撰写评估报告,为推进惠企政策更好实施及优化调整提供决策依据。
附件3
2021年吉林省涉企优惠政策各地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惠企政策明细表(评估组整理)
政策点序号 |
政策点责任单位 |
政策点内容 |
政策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 |
评估组序号1 |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
对建设人参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由企业申报,通过评审后给予30万元补助。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吉政发〔2016〕13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2 |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
对利拉鲁肽等200个近3年有望上市的重点研发新产品,在上市后给予50-100万元支持。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吉政发〔2016〕13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3 |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和1000亿元的医药健康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吉政发〔2016〕13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4 |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
对人参生产用农药,每登记一种给予25万元补助。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吉政发〔2016〕13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5 |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
对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年成交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医药流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吉政发〔2016〕13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6 |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
对已审定的人参新品种,每年推广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由企业申报,通过评审后给予30-50万元补助。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吉政发〔2016〕13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7 |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
对于省内闲置的批准文号,经盘活在我省生产上市且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品种,给予50-100万元奖励。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吉政发〔2016〕13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8 |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
对注射用重组人血白蛋白、单克隆抗体阿达木等“重磅大药”的创制与产业化,实现产业化后给予100-300万元支持。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吉政发〔2016〕13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9 |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
给予聘任期内长白山特聘教授、长白山技能名师每人每年20万元岗位津贴,给予长白山讲座教授每人每月1.5万元岗位津贴(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报经省政府批准,对岗位津贴按相关规定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吉政发〔2016〕13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10 |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
未来3年,支持20个研发前景好、工作基础扎实、团队力量强、有重大贡献的医药健康领域创新团队,每个团队给予100万元补助。培育20个团队作为进一步扶持对象。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吉政发〔2016〕13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11 |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
以项目资助的方式,对医药健康领域自然科学类长白山特聘教授给予2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吉政发〔2016〕13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12 |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
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成果形成股权)的70%一次性奖给成果完成人或团队。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吉政发〔2016〕13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13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
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医药健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吉政发〔2016〕13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14 |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
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用非政府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对医药健康企业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其所获股权的70%奖给成果完成人或团队。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吉政发〔2016〕13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15 |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吉林省的“腾飞类”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在境外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吉政发〔2020〕16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16 |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
对“借壳”或“买壳”省外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吉林省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吉政发〔2020〕16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17 |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对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方式实现股权性直接融资的上市企业,实际投资省内达到融资总量50%以上的,按再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吉政发〔2020〕16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18 |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对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等方式实现债权性直接融资的上市企业,实际投资省内达到融资总量50%以上的,按融资额度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吉政发〔2020〕16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19 |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督局 |
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服务中小微企业,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5%以内,其中力争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吉政发〔2020〕16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20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吉政发〔2020〕16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21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吉政发〔2020〕16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22 |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
对在吉林省科技大市场注册成为经纪会员、经认定年技术合同交易额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且促成不低于5项重大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级财政资金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贴。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吉政发〔2020〕16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23 |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
对一季度(2020年一季度)零售额增量超过3000万元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强化稳增长措施确保一季度实现“开门红”的通知 |
吉政明电〔2020〕2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24 |
吉林省财政厅 |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1月1日以来用于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的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照不低于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
吉政发〔2020〕4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25 |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
对承接省内高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并在省内成功转化或购买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在省内成功转化的企业,通过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给予其技术交易额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
吉政发〔2014〕48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26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农民工按城镇居民自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吉政发〔2015〕30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27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持有《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自主创业的农民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给予财政贴息。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吉政发〔2015〕30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28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贷款扶持。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吉政发〔2015〕29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评估组序号29 |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三、实施减费降负行动。(十二)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缴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减缴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自授权当年起10年的专利年费和专利复审费。 |
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
吉个转企〔2019〕1号 |
吉林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 |
评估组序号30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三、实施减费降负行动。(十五)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缴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
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
吉个转企〔2019〕1号 |
吉林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 |
评估组序号31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三、实施减费降负行动。(十五)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落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 |
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
吉个转企〔2019〕1号 |
吉林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 |
评估组序号32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三、实施减费降负行动。(十五)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落实大学生见习补贴政策。 |
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
吉个转企〔2019〕1号 |
吉林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 |
评估组序号33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稳外贸稳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吉政办明电〔2020〕10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评估组序号34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商务厅 |
对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外贸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稳外贸稳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吉政办明电〔2020〕10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评估组序号35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 |
吉政办函〔2020〕45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评估组序号36 |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
对生猪养殖场(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小微企业取得的由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吉农牧贷”贷款,符合贴息条件的可享受贷款利息50%的利息补贴。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确保粮食生产和安全及扩大“菜篮子”产品生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
吉政办明电〔2020〕14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评估组序号37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发挥税收政策作用,加强对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的支持,对孵化机构内在孵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初创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
吉政办发〔2015〕31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评估组序号38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全面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吉政办发〔2018〕8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评估组序号39 |
吉林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
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2017年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减负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吉政办发〔2019〕3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评估组序号40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二十八)进一步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对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严重的不裁员、少裁员企业,给予稳岗就业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减负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吉政办发〔2019〕3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评估组序号41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十二)实施科研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扶持计划。加大对省级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器等科技平台支持力度,对考核优秀的科技平台给予连续滚动支持。对创新创业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或科研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的项目,通过省级创新创业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定向股权投资,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等方面提供支持。 |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
吉发〔2018〕4号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
评估组序号42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十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扶持计划。按照“科技成果多、吸纳就业人员多、产值高、利税高”的原则,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优秀团队选拔扶持力度,每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综合评价,选拔资助500个左右优秀初创型、成长型和成熟型创业团队。其中,初创型300个,各资助10万元;成长型100个,各资助30万元;成熟型100个,各资助5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列支。 |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
吉发〔2018〕4号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
评估组序号43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加大税收减免力度。全面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
吉办发〔2020〕5号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评估组序号44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加大税收减免力度。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
吉办发〔2020〕5号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评估组序号45 |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
支持重点商贸餐饮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一季度(2020年一季度)零售额增量超过3000万元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
吉办发〔2020〕5号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评估组序号46 |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
对2019年零售额亿元以上,且2020年一季度同比增量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汽车销售企业,每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
吉办发〔2020〕5号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评估组序号47 |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
2020年一季度零售额同比增量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
吉办发〔2020〕5号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评估组序号48 |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
对一季度(2020年一季度)零售额增幅达到20%以上、增量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按增量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
吉办发〔2020〕5号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评估组序号49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对冰雪旅游景区给予补助。对2019-2020年雪季运营的旅游滑雪场,截至2020年1月23日,按已接待滑雪人次给予资金补助。接待30万人次以上,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接待10万人次以上,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接待5万人次以上,一次性补助30万元;接待1万人次以上,一次性补助15万元。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
吉办发〔2020〕5号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评估组序号50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企业优先服务,并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1-8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
吉办发〔2020〕5号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评估组序号51 |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督局 |
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2020年一季度进出口增幅超过3%的企业,给予年度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90%支持,对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上年有出口数据)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支持。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
吉办发〔2020〕5号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评估组序号52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商务厅 |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关于扩大开放100项政策措施 |
吉办发〔2019〕1号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评估组序号53 |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商务厅 |
31.2019年起,对当年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R&D投入补贴扶持,补贴总额最低10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 |
关于扩大开放100项政策措施 |
吉办发〔2019〕1号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评估组序号54 |
吉林省财政厅 |
(四)将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但具有短期流动性困难的上市公司和公司治理规范的民营大中型企业,纳入纾困名单,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必要的救助扶持。吉林省财政厅牵头创新方式调整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障碍,研提合理出资路径,根据吉林省企业纾困和发展基金实缴到位情况,原则上按5%比例予以支持。 |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吉财办〔2019〕62号 |
吉林省财政厅 |
评估组序号55 |
吉林省财政厅 |
鼓励保险机构推出复工复产专属保险。省财政安排4000万元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保疫情防控综合险,省财政对保费按80%予以补助,重点保障中小微企业在复工复产后因出现疫情发生的在产品损失、员工工资等方面,以市场化手段分散投保企业经济风险,解除企业后顾之忧。 |
关于引导金融强化服务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持续经营的财政政策措施 |
吉财金〔2020〕131号 |
吉林省财政厅 |
评估组序号56 |
吉林省财政厅 |
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发新的涉农保险产品。发挥农业保险风险保障作用,促进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涉农企业发展。对保险产品保费规模超过100万元的,省财政按照实际保费收入的20%给予奖励,每个保险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关于引导金融强化服务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持续经营的财政政策措施 |
吉财金〔2020〕131号 |
吉林省财政厅 |
评估组序号57 |
吉林省财政厅 |
加大农业保险政策惠农力度。鼓励降低省级特色农业保险费率,省财政对保险机构因此减少的保费收入给予50%补助。 |
关于引导金融强化服务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持续经营的财政政策措施 |
吉财金〔2020〕131号 |
吉林省财政厅 |
评估组序号58 |
吉林省财政厅 |
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签订日约定的LPR的50%给予贴息。 |
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全力支持复工复产稳就业的通知 |
吉财金〔2020〕437号 |
吉林省财政厅 |
评估组序号59 |
吉林省财政厅 |
(十一)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加大对省级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器等科技平台支持力度,对考核优秀的科技平台给予连续滚动支持。对创新创业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或科研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的项目,通过省级创新创业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定向股权投资,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等方面提供支持。 |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吉财办〔2019〕62号 |
吉林省财政厅 |
评估组序号60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报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12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20%)予以上浮,即每户每年14400元;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相关事项按照财税〔2019〕21号执行。 |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吉财税〔2019〕222号 |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评估组序号61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定额标准,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50%)予以上浮,即每人每年9000元;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相关事项按照财税〔2019〕21号执行。 |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吉财税〔2019〕222号 |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评估组序号62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我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12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20%)予以上浮,即每户每年14400元;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相关事项按照财税〔2019〕22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吉财税〔2019〕221号 |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
评估组序号63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30%)予以上浮,即每人每年7800元;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相关事项按照财税〔2019〕22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吉财税〔2019〕221号 |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
评估组序号64 |
吉林省财政厅 |
从2019年起,以《吉林省民营煤矿去产能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8〕37号)确定的、按产能折算后的129万元/万吨补助资金标准作为基数,2019年、2020年分别按照此基数的80%、70%比例“退坡”,作为我省民营煤矿去产能补助资金奖补标准。具体标准为:2019年93.8万元/万吨(其中:省财政筹措安排68.8万元/万吨,市县财政补助25万元/万吨);2020年82万元/万吨(其中:省级财政筹措安排61万元/万吨,市县财政补助21万元/万吨)。 |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能源局 关于明确“十三五”后两年民营煤矿去产能奖补资金政策的通知 |
吉财建〔2020〕194号 |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能源局 |
评估组序号65 |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
实施房屋租金减免。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对已经减免的,免租期不足3个月的予以补足;租金已收取的,可以抵交后期租金),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下半年再免除3个月房屋租金。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行业有关部门要督促房屋出租单位简化办理程序,加快落实,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 |
吉发改投资联〔2020〕512号 |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评估组序号66 |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及以上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出租人减免所对应的2020年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 |
吉发改投资联〔2020〕512号 |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评估组序号67 |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省级专项资金适度倾斜。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省级相关专项资金通过现有渠道适度向物流业倾斜,以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物流业重点项目建设。对首次被评为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关于加强物流短板建设促进有效投资和居民消费的实施方案 |
吉发改经贸联〔2016〕482号 |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国土厅 吉林省国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证监局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邮政管理局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质监局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供销社 |
评估组序号68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税收抵扣。对物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物流企业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关于加强物流短板建设促进有效投资和居民消费的实施方案 |
吉发改经贸联〔2016〕482号 |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国土厅 吉林省国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证监局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邮政管理局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质监局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供销社 |
评估组序号69 |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建立推广应用奖励机制。采取按比例的方式进行奖励,按照首台(套、批次)销售价格20%的标准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单位(含集团)每年度只奖励一个首台(套、批次)产品。 |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印发《关于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
吉工信办联〔2016〕48号 |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
评估组序号70 |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项建立推广应用保险补偿机制。引导保险公司设立针对首台(套、批次)的专业险种,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对首台(套、批次)产品进行保险,对符合《目录》条件的投保产品实行保险补偿。对省内首台(套、批次)产品投保企业,按实际保险费率(最高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数量限定为前3台(套、批次),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年。 |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印发《关于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
吉工信办联〔2016〕48号 |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
评估组序号71 |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教育厅 |
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推动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改进科技项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项目,重点支持已着手实施的科技项目,支持方式以股权债权和后补助为主。其中,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前期全部为有偿投入(股权或债权),后期视项目实施绩效以贷款贴息或后补助形式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科技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采取贷款担保和贴息、后补助及奖励的方式支持;技术转移类项目依据技术市场交易额给予补助或按贷款额予以贴息,平台类项目以平台建设单位自身投入和绩效为依据核定补助。 |
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研究与开发(R&D)投入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吉科发计〔2017〕156号 |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统计局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地税局 |
评估组序号72 |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吉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吉科发高〔2017〕282号 |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评估组序号73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中小微企业吸纳2020年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每吸纳1人补贴8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享受疫情期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
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吉人社明电〔2020〕19号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评估组序号7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32号)规定,从2019年起,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见习单位2000元带教补贴。 |
关于做好2019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
吉人社财字〔2019〕64号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评估组序号75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对2018年1月1日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初创补贴。 |
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吉人社发〔2020〕1号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
评估组序号76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鼓励各类用人单位优先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对各类用人单位2020年1月1日以后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年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给予6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贫困劳动力,用人单位不可重复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被认定为扶贫车间、就业扶贫基地的,还可按原规定享受相关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超过10人的企业,除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外,每超过1人,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可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
吉人社联〔2020〕52号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
评估组序号77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对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协助其与用人单位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10人的,补助3000元;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1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补助2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同一贫困劳动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
吉人社联〔2020〕52号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
评估组序号78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鼓励贫困劳动力参加线上培训,线上培训课时不超过规定课时的50%,按照不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贴。对参加线上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费补贴(不含交通费补贴),每年最多不超过500元(含线下培训)。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培训机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培训补贴,并提供学员名册、学员在线签到、在线学习测试、考核结业等在线培训行为全过程数据证明材料及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机构开户银行账户等。 |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
吉人社联〔2020〕52号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
评估组序号79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
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
评估组序号80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
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
评估组序号81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依法取得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且年度报告审核通过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企业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30人(含)以上的,补助1万元;50人(含)以上的,补助2万元;100人(含)以上的,补助4万元;200人(含)以上的,补助8万元。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
吉人社函〔2020〕41号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
评估组序号82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三)完善财政补贴政策。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4000元。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 |
吉人社联字〔2019〕72号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
评估组序号83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对县级以上新吸纳5人及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可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按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给予就业扶贫基地1000元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 |
吉人社联字〔2018〕105号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
评估组序号8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对新招聘贫困劳动力并与其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按6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促进贫困劳动力尽快适应岗位技能需求。 |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 |
吉人社联字〔2018〕105号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
评估组序号85 |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
(九)减免专利申请费用。进一步落实《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对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的个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给予专利费用减缴。 |
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吉市监注字〔2019〕74号 |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
评估组序号86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一)奖励。1.对旅行社的奖励。(1)对省内旅行社自主外联入境旅游者(包括港、澳、台地区),在省内停留1夜以上且全年累计接待量达到5000人次的,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0人次,再奖励2万元。对省内旅行社自主外联省外旅游者,在省内停留1夜以上且全年累计接待量达10000人次的,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0人次,再奖励2万元。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持涉旅企业发展奖补细则(试行)的通知 |
吉文旅发〔2019〕63号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评估组序号87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一)奖励。1.对旅行社的奖励。(4)对被评定为国家AAAAA级和AAAA级的省内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持涉旅企业发展奖补细则(试行)的通知 |
吉文旅发〔2019〕63号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评估组序号88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一)奖励。1.对旅行社的奖励。(5)对省内旅行社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资质健全且经营满两年以上,每年度组织该地区客源来我省全年累计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持涉旅企业发展奖补细则(试行)的通知 |
吉文旅发〔2019〕63号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评估组序号89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一)奖励。1.对旅行社的奖励。(6)对以省内旅行社为母公司组建旅行社集团,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3家以上,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对地方税收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持涉旅企业发展奖补细则(试行)的通知 |
吉文旅发〔2019〕63号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评估组序号90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一)奖励。1.对旅行社的奖励。(7)对进入全国“百强”的省内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进入全国旅行社集团“十强”的省内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持涉旅企业发展奖补细则(试行)的通知 |
吉文旅发〔2019〕63号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评估组序号91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一)奖励。1.对旅行社的奖励。(8)对省外旅行社组织客源赴我省开展冰雪旅游,在每年雪季(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外省游客进入吉林省旅游的,且须停留1夜以上,累计达5000人次的,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0人次递增奖励10万元,上不封顶。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持涉旅企业发展奖补细则(试行)的通知 |
吉文旅发〔2019〕63号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评估组序号92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一)奖励。1.对旅行社的奖励。(9)对在省外当地主流媒体上独立刊发吉林省旅游专题广告,且年度宣传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的省外旅行社,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30%的资金奖励。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持涉旅企业发展奖补细则(试行)的通知 |
吉文旅发〔2019〕63号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评估组序号93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一)奖励。4.对旅游公共服务经营企业的奖励。(2)对符合行业标准的自驾车营地经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持涉旅企业发展奖补细则(试行)的通知 |
吉文旅发〔2019〕63号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评估组序号94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一)奖励。5.对旅游商品研发设计企业的奖励。 (1)对被评为吉林省旅游商品研发中心或基地的,根据经营情况、国家或省级获奖情况、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研发成果等指标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持涉旅企业发展奖补细则(试行)的通知 |
吉文旅发〔2019〕63号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评估组序号95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一)奖励。5.对旅游商品研发设计企业的奖励。(2)对被评为吉林省旅游商品“一村一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持涉旅企业发展奖补细则(试行)的通知 |
吉文旅发〔2019〕63号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评估组序号96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在今年(2020年)5月份前已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娱乐业”相关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系统或就近前往本地区“办税服务大厅”自主申请退费事宜。 |
关于用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的通知 |
吉文旅发〔2020〕213号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评估组序号97 |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
对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文旅企业贷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借用再贷款存量额度资金发放的文旅企业、文旅项目贷款利率加点幅度不高于4个百分点(即6.5%)。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做好全省文旅企业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 |
吉文旅发〔2020〕59号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
评估组序号98 |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
(九)实行地价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且用地集约节约的工业项目和民营企业投资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自行完成前期土地开发的,可按对应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对应的50%执行。 |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提升资源保障服务水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吉自然资规〔2019〕1号 |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
评估组序号99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为8%,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额度最高为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的通知 |
吉人社联〔2020〕101号 |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评估组序号100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符合有关条件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带教补贴。 |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的通知 |
吉人社联〔2020〕101号 |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评估组序号101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被小微企业吸纳的,按规定给予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的通知 |
吉人社联〔2020〕101号 |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评估组序号102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住所或经营场所在乡镇及乡镇以下的返乡农民工,给予初次创业补贴。 |
吉林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 |
吉人社联〔2020〕20号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
评估组序号103 |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含其控股50%以上的涉农项目子公司)龙头企业在其资质有效期内享受政策,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一)产加销一体化补助项目。对龙头企业2019年利用自有资金(不含固定资产贷款)建设的符合我省资源特色的改建、新建或扩建项目予以补助。 |
《关于下发 2019 年吉林省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2019年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项目指南 |
吉农计财发〔2019〕3号 |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
评估组序号104 |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含其控股50%以上的涉农项目子公司)龙头企业在其资质有效期内享受政策,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二)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补助项目。对龙头企业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固定资产贷款,2019年发生的利息予以补助。(不按合同约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和展期贷款不予扶持)。 |
《关于下发 2019 年吉林省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2019年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项目指南 |
吉农计财发〔2019〕3号 |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
评估组序号105 |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含其控股50%以上的涉农项目子公司)龙头企业在其资质有效期内享受政策,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三)规模化原料基地补助项目。对龙头企业2018年度的省内自建或联建的规模化原料基地,在育苗棚室、农田水利、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设施投入予以补助。 |
《关于下发 2019 年吉林省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2019年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项目指南 |
吉农计财发〔2019〕3号 |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
评估组序号106 |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含其控股50%以上的涉农项目子公司)龙头企业在其资质有效期内享受政策,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四)贷款担保补助项目。对龙头企业2018年度为基地农户提供的生产性贷款担保予以补助。 |
《关于下发 2019 年吉林省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2019年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项目指南 |
吉农计财发〔2019〕3号 |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
评估组序号107 |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含其控股50%以上的涉农项目子公司)龙头企业在其资质有效期内享受政策,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五)发展休闲农业补助项目。对龙头企业2019年度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休闲农业基础设施、品牌文化打造等方面的投入予以补助。 |
《关于下发 2019 年吉林省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2019年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项目指南 |
吉农计财发〔2019〕3号 |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
注:建议“政策点责任单位”中排名第一的省级单位对应的本地单位认领惠企政策点并通过系统报送自评估结果,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件4
2021年吉林省涉企优惠政策各地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惠企政策明细表(本地补充)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人: 电话: 日期:2021年 月 日
政策点序号 |
政策点报送单位 |
出台政策层级 |
政策点内容 |
政策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 |
补充序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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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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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序号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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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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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序号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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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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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地总协调人需通过自评估系统中“相关材料上传”端口报送本地补充的惠企政策点明细表(电子版和加盖总协调人所在单位公章的扫描件),可编辑的模板请通过自评估系统“评估材料下载”端口进行下载。如本地没有需要补充报送的惠企政策点,请将情况说明(加盖总协调人所在单位公章的扫描件)上传到自评估系统。
附件5
2021年吉林省涉企优惠政策各地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成功享受政策点的企业名单模板
报送单位: 报送人: 电话: 辽营商环境办〔2021〕3号
政策基本信息 |
成功享受政策点的企业信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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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点序号 |
政策点内容 |
政策文件名称 |
政策点牵头单位或报送单位 |
企业名称 |
企业注册地 |
企业联系人姓名 |
企业联系人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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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组序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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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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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组序号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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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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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组序号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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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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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序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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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序号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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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序号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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