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9〕3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实施方案》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快改善营商环境,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李克强总理反复强调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韩正副总理先后9次听取审批制度改革情况汇报,将其作为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重点工作来抓。
2018年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确定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5个城市和浙江省作为试点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要求各试点省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对一切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管理方式都要坚决改变,要以市场主体和群众感受为标准,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2019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国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3月16日,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总体要求,按照省长景俊海、常务副省长吴靖平、副省长侯淅珉的指示批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起草了《实施方案(代拟稿)》,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通过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执行。
二、《实施方案》的总体构想
《实施方案》立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文件精神,着力突出三个方面要求:一是突出改革创新的要求,借鉴试点省、市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和各类审批事项进行全方位、深层次改革,着力推进“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实行“联合审查设计方案、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等创新举措,努力形成一套符合吉林实际、体现吉林担当、展现吉林形象的改革模式。二是突出精简高效的要求,围绕“政府-”“市场+”的原则,以“减、并、放、转、调”为抓手,着力强化“一张蓝图、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个平台、一套机制”,坚持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努力实现“一网通办”,最大限度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间。三是突出补齐短板的要求,针对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多、环节多、要求多、时间长”等问题,提出“流程再造、分类审批、提前介入、告知承诺、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等举措,努力补齐短板,整合审批资源,提高审批效率。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主要目标、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组织实施等六个方面。
(一)主要目标。2019年6月底,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省和各市(州)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审批管理系统。2019年12月底,建立全省统一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二)关于“四个统一”
一是统一审批流程。通过“减、放、并、转、调”等一系列措施,做到能减就减、能放就放、能并就并、能转就转、能调就调。对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一律取消。加快推进联合勘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加快建立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和提前介入等制度。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不同,实施分类管理。
二是统一信息数据平台。整合建设覆盖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明确落实建设资金、系统开发的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在线办理、安全管理的需要,要与省和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
三是统一审批管理体系。加快推进“四个一”建设,即“一张蓝图、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第一,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健全各类规划统筹和协调机制,统筹整合各类规划,一次性提供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内的规划控制要求,建立多部门建设条件集成机制,构建“共同策划、共同论证、共同决策”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制定并实施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充分利用“一张蓝图”加速项目生成管理。第二,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政务大厅建设,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整合业务咨询、投诉受理、效能监管,全面提升实体政务大厅服务效能。第三,各审批阶段均实施“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分阶段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部门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能够通过在线核查的资料一律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第四,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政务服务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完善首问负责、投诉问责、倒查追责的责任追溯体系,实时跟踪办理情况,对审批及中介服务实施全过程、全要素跟踪监管。
四是统一监管方式。加快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由“严进、松管、轻罚”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既要审批的快,也要监管的好。要从以下三方面做好监督管理:第一,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增加违法成本,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第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第三,切实加强对中介和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用信息化手段对中介服务办理时限、服务质量、收费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提高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满意度。
四、抓好《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工信、司法、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国家安全、人防、林业和草原、通信、气象、地震、广电、地矿、国家安全、电力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市(州)政府建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列入本级重点工作。
(二)完善配套政策
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本区域、本部门的改革任务,及时出台或修订配套政策和制度文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查考核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只跑一次”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依托“只跑一次”改革建立专项督查考核和督办制度,各市(州)政府定期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地区,要启动追责机制。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督查机制,强化制度刚性,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各地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将处理结果报送省级有关部门;需要省级部门帮助解决的,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