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电话、电报、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办公室、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为便于调查取证,要求署实名举报。
3.3收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办公室、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3.4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按下列程序办理:
3.4.1受理。对举报实行首问责任制,由接件人及时登记、受理或交有关专管人员登记受理,举报应按时间顺序编号登记,并填发受理通知书;
3.4.2调查核实。受理举报后,办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2人以上)向被举报单位和举报人调查核实;
3.4.3形成书面调查结论;
3.4.4作出处理决定;
3.4.5回复举报人。
3.5口头或电话举报的,接待人员应当对举报的以下情况进行记录:
3.5.1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3.5.2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3.5.3举报的事项或要求,以及接到举报电话的时间等。
3.6自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之日起,受理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7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可以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3.7.1责令被举报单位向举报人赔礼道歉;
3.7.2责令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3.7.3违反规定收费的,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3.7.4责令按规定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规范;
3.7.5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8举报的事实不确凿、不充分或者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将查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的,告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单位反映。
3.9负责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负责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机关和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