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工作监查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工作监查制度
为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活动的有序开展,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主体
市、县(区)宗教工作部门。
二、检查对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三、检查内容
1、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
2、成立场所财务管理小组。小组由本场所负责人、会计、出纳组成,三者无互相兼任,并且无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3、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账、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至少设置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会计及出纳须专人任职。
4、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场所资金须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
5、所有收入及时入账,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设置奉献箱三把锁制度,安排三人专门管理。
6、接收捐赠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章印。接收捐赠是实物的,按照《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7、收入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切勿产生支出混乱现象。
8、重大支出须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并向所在地宗教管理部门报告。
9、每年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资产清查盘点,并登记造册。
10、房屋出租的收入所得须入账。
11、 建立财务报表制度,每季度季末向所在地宗教管理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12、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场所财务情况做到月公开。
13、专项资金做到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留存相应票据。
四、检查要求
1、县区宗教工作部门要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2、县区宗教工作部门要定期开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3、县区宗教工作部门每季度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报表进行检查指导,每半年开展一次财务管理工作检查。
4、县区宗教工作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每月的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5、市宗教局每半年对县区宗教工作部门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6、市宗教局每年年底对寺观教堂财务报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本制度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