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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解读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维护宗教和顺与社会和谐

          ——吉林省宗教事务局局长朴松烈解读新修订的《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

          吉林省是一个多宗教边疆省份,现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五种宗教。近年来,全省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思想、重要论述,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采取一系列重要举措推进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各项宗教政策法规贯彻落实,保持了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新修订的《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已于2020年11月27日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针对《省条例》重新修订的背景、重要意义,以及如何贯彻落实,吉林省宗教事务局局长朴松烈作了解读。

          问:《省条例》是在怎样的背景下修订的?

          朴松烈: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抓紧完善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对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016年9月,全省宗教工作会议强调,要扎实做好新形势下全省宗教工作。2017年10月,省委省政府做出修订《省条例》的部署,解决工作中亟待明确的问题,增强针对性、操作性和可执行性。2018年2月1日起,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开始施行。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宗教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提高我省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重新修订《省条例》势在必行。

          问:《省条例》修订过程是怎样的?

          朴松烈:原《省条例》于1997年12月由省人大常会颁布实施,并于2004年6月、2009年9月分别作了两次修改。实施23年来,有力推动了党的宗教政策在我省的全面贯彻落实,对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顺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近年来国内外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国家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颁布施行后,需要对《省条例》进行修订。在省宗教局提请下,《省条例》修订列入省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和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经过多轮次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2020年6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议案的形式正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第一次审议。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全票通过,定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目前,我省在东北三省第一个完成了宗教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

          问:新修订《省条例》在贴近吉林宗教工作实际,突出时代特点,突出问题导向等方面规范了哪些主要内容?

          朴松烈:《省条例》修订主要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有关规章,同时参考借鉴了相关省市的先进经验,对原《省条例》作了全面修订。原《省条例》9章52条,新修订的《省条例》不分章节,共44条。保留了原条例实施有效的部分内容,对国务院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细化和补充。

          一是规范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进一步明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强化执法配合和效率。条例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进行了具体规定。形成政府统管,宗教事务部门统抓,责任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宗教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二是规范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条例中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的职责,规定了宗教院校招生程序,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审批流程进行了规范。

          三是规范宗教活动场所。针对我省宗教活动场所分布范围较广,参与信教群众数量较多的实际,条例中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从突出加强管控、宗教场所规划、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等八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是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宗教活动及其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从开展跨区域宗教活动、非常规性宗教活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五是规范外国人在省内进行宗教活动。为尊重来华外国人宗教信仰,规范其宗教活动行为。条例中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从外国人讲经讲道身份审核、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活动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

          六是规范法律责任。从条例的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擅自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等的处罚。

          问:新修订《省条例》已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宗教局将有哪些举措?

          朴松烈: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原则,省宗教局将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省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全省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升新形势下我省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一是加大培训力度。新修订《省条例》发布施行后,按照工作计划,我们将在全省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界统一印发《省条例》单行本。积极推动把宗教政策法规的培训课程列入各级党校和社会主义学院培训课程,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宗教政策法规的学习培训力度。同时,把学习解读新修订《省条例》,作为2021年全省宗教工作部门培训工作的重点,对全省宗教干部、宗教界应学尽学。

          二是落实宣传责任。大力宣传和解读新修订《省条例》,帮助社会各界掌握新修订《省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不断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结合“八五普法”、2021年6月全省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月等时机,把宣传贯彻落实《省条例》作为重点内容。

          三是修改完善配套制度。根据新修订《省条例》规定,做好配套规章的修改制定工作。研究制定《吉林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推进我省宗教事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基层根据《省条例》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加强宗教工作力量,明确宗教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责,探索宗教领域联合执法模式。指导省宗教团体根据《省条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制定或修订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宗教院校招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措施。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宗教工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完善宗教事务执法程序,细化具体操作流程,落实宗教执法“三项制度”,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服”并举。提高宗教工作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着力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做好新修订《省条例》发布施行后的跟踪调研和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实地走访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多方了解《省条例》实施后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宗教界人士对《省条例》实施中的意见建议,及时梳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