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修订)》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系统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四条 市司法局在发布政府信息时,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先审后发。
第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需对外发布的,由牵头制作单位组织会商审核研究后发布。
第六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单位的意见。
第七条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在发布政府信息时,严禁在政府网站发布涉密、个人、组织、社会团体等隐私敏感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由辽源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