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司法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重在聚焦主题主线,对我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进行综述,主要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等方面;
(二)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主要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适宜以数据方式呈现且具备统计汇总价值的内容,包括(一)(五)(六)(八)(九)共五项;
(三)我局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主要报告申请人的类别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两方面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主要报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处理结果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处理结果两方面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在编制年度报告中,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一)不按规定时间、内容、方式等编制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做假,年度报告不真实反映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