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我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或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三)不履行保密审查规定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
(五)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或故意隐瞒捏造信息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八)未依法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
(九)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其他个人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通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政务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部门或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