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
第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予以公开;
(五)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
(六)涉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四条 在审查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