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各种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主责澄清、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代市司法局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义务。
第五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局办公室负责监督、统筹、协调,各责任主体依职责澄清,党办负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第二章 澄清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市司法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我局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非公开权限内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政府信息公开,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后,再行公开。
第八条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应实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公开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九条 局办公室要对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作出舆情预警,并制定澄清工作方案,确定澄清内容、澄清渠道、澄清方式,及时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拟控制的信息公开渠道、采取的工作措施和方法等。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通过互联网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二)通过广播、电视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市政府新闻办及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三)通过报刊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市政府新闻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四)通过手机短信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市公安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第十条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主责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十一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增大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十三条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要高度重视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四条 我局要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善于利用新闻发布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五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澄清工作,由主要责任单位负责牵头组织。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