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全局政府信息清理工作,依据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清理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
第四条 清理工作应全面清理自司法局成立以来形成的政府信息。信息清理工作应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2008年5月1日以来本单位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清理完毕的,要进一步清理2008年5月1日以前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应公开,进行认真审查。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注公开类别;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组织对应部门依法做好答复预案,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主动公开”。
各部门应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纳入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第八条 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依申请公开”。
第九条 清理工作中,要将已经无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注明“无效”,以确保政府信息利用的准确和有效。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