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其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司法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市司法局办公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均要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源市司法局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