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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辽源市司法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辽源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听证制度

         

        第一条 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议题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新闻媒体和网上公布听证结果。凡涉及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议题,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报道会议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五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决策事项以及其他程序中需要进行听证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六条 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决策议题的具体内容,确定听证的期限、时效、内容、方式、责任机构和参加听证人员,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条 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采取听证参与人代表制的方式进行。应当制定听证参加人产生的条件、程序等相关制度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提交参加听证的行政许可承办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听证适用于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行政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十四条  举行行政处罚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十五条 以下决策事项需要进行听证:

        1)重要政策的制定;

        2)重要工程建设;

        3)容易引发集体上访的突出矛盾;

        4)其它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六条 决策过程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政府决策会议,并可以参与会议发言。

        第十七条 列席决策会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会前应广泛征求利益关系群体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

        第十八条 相关决策文本、文件通过报纸、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供群众随时查询。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