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自然资源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辽源市自然资源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结合工作职责,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局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局机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四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各科室应该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由相关科室负责以市局名义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各科室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需要本局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不属于本局澄清范围的,及时通报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涉及本局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由相关科室负责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并予以澄清。
以市局名义澄清的,须报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局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八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由局相关科室负责以市局名义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