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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辽源市自然资源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辽源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全局政府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第711号令),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因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可当面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分开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认为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公开。

          第七条  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同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原因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市自然资源局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九条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不重复答复。

          第十条  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申请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书面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应将本单位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不得通过与有隶属或业务指导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应确定受理机构,制定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本单位内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行规范。

          第十五条  要加强对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