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规范我局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局机关科室及直属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设立信息公开领导机构情况; 研究部署及落实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规定的对内、对外公开的内容。
(三)制度落实情况 是否按要求落实我局首问责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信息保密审查制度、政务公开预先审核制度等。
第六条 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政务信息公开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标准 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程序规范,制度健全;公开档案齐全,备案易查;公开措施有力,落实到位;公开效果显着,群众满意。
第八条 对政务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评估中评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对政务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评估中评为不合格的,给予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视情节取消当年度与政务公开相关的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