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审计局干部职工诚信考核评价制度
为推进审计干部职工诚信工作深入开展,打造廉洁高效、诚实守信审计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范围
局党组对全局干部职工诚信建设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局党组书记、局长为本局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全局诚信建设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不同分工,对分管领域的诚信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中心)诚信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每个干部职工对其个人执行落实诚信建设责任制负直接责任,确保科(室、中心)人员诚信从审。
二、责任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局党组关于诚信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科(室、中心)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二)结合本科(室、中心)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的理论、法规和各项廉政规定,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及廉政和道德教育。
(三)按照规定参加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四)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着力在政治意识、道德品质、职业操守、能力素质、团结和谐上树标杆,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审计铁军。
(五)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审计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辽源市审计局文明审计公约》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自觉做到干净做事、清白做人、廉政在心。
(六)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严禁利用审计影响或审计权力为本人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谋私利。
(七)依法、廉洁、文明行使审计监督权力,杜绝审计发现问题不报告、擅自作主等现象。
(八)对发生违法违纪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向本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九)自觉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认真落实我局防控风险的措施和办法,实现对廉政风险的有效防控。
(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及时纠正和解决“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十一)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提高警示教育的政治性。
(十二)及时高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廉政事项。
三、个人承诺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2.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上不打折扣、不做选择、不搞变通、不传播小道消息、不转发谣言信息、不向党组织隐瞒个人有关事项和重大问题。
3.自觉抵制“四风”,不利用审计机关和自身职责权力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虚报冒领,不优亲厚友,不贪污侵占公共财产。
4.不出入各种高档私人会所,不参加公款吃喝、旅游,不受收礼金、礼品和特产。
5.公道正派行使权力,客观公正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
6.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八不准”规定。
四、责任追究
考核实行集中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经研究,向被考核的对象反馈,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考核材料要存入廉政档案,作为对科级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科(室、中心)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