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审计局新闻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审计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增强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透明度,扩大审计机关社会影响,接受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新闻发言人由分管领导担任。
第三条:担任局新闻发言人的人选必须政治立场坚定,敢于负责,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熟悉本部门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和较完备的知识结构;形象端正、举止得体,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组织能力和公关能力。
第四条: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的方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媒体集中采写等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书面方式发送新闻通稿。
(三)通过接受记者采访、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审计工作会议等方式发布新闻信息。
第五条: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定期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年定期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
(二)不定期主持召开记者招待会、座谈会,接受新闻媒体记者常规性采访,向媒体公布事关全局或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有关信息。
(三)负责协调、组织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审定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内容等。
第六条: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新颁布的有关审计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措施的解释。
(三)本局需要向外界发布的重要工作部署、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四)本局实施的有关审计结果公告
(五)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
(六)其他有必要向社会发布的重要审计新闻等。
第七条:新闻发布的审批管理
(一)有关审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本局制定的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措施的解释方面的信息发布,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一般性审计结果信息的发布,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对重大的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事项的审计结果的发布,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办公室、法制科确定联络员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联络员要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和新闻媒体保持经常性联系,完成新闻发言人委托的事务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