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审计局档案备份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文件备份管理,保障电子文件安全保管和长期有效保存,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在审计工作中形成,具有参考利用价值,并以优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长期保存是指以管理为核心的,包含制定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对策,选择存储技术、硬件、软件,提供存储服务等确保电子文件长期可读的活动。
第四条 长期备份保存的电子文件类型包括:文本文件、图像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电子文件来源渠道主要有:OA系统生成、通过数字化扫描生成、拍照形成、录像形成、录音形成。
第五条 第六条为了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由局档案室负责每年对新增电子文件进行元数据封装,并对封装文件进行数字签名。
第六条 电子文件长期备份保存所需软、硬件设备包括:存储、移动硬盘、光盘、刻录机、操作系统、电子文件阅读或播放工具软件等。每年由局办公室提出设备需求清单计划。
第七条 电子文件长期备份保存策略。
(一)定期备份。由局数据审计科负责定期在服务器硬盘上进行备份,每年进行一次全量备份。
(二)妥善保管。由局办公室负责保管。
(三)定期查验。局办公室负责对备份文件的可用性进行定期检查,包括存储介质是否完好,文件是否能被打开、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文件是否被篡改、文件是否因技术演变而需要转换新的格式或采用新的存储介质等等。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按照保密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第九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和数据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