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1
本标准规定了辽源市辖区内各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制度。
2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3
3.1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推进社会监督,保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3.2
3.3
3.4
3.4.1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准确、完整;
3.4.2信息公开方式是否多样、便民,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3.4.3信息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3.4.4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4.5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3.4.6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规定收费;
3.4.7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发布信息;
3.4.8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情况;
3.4.9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3.5
3.6
3.7 社会评议一般每年开展一次,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3.7.1制作社会评议方案及测评表;
3.7.2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3.7.3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3.7.4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3.7.5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公开。
3.8
3.9
3.10
3.11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会议,发表评议意见;参加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配合政务公开小组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整改等。
3.12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3.12.1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3.12.2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12.3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12.4严禁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3.12.5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3.12.6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3.13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社会评议代表违反规定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
3.14 供水、供电、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3.15
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