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范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流程,确保发布信息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辽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通知公告专栏及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科室及基层单位。
第二条 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及辽源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负责相关需公开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相应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正规。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确需刊登上述信息的,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央政府网站转载,并注明出处。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省委、省政府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确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吉林日报、吉林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或省政府网站转载,并注明出处。
(三)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四条 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在正式发布前,应认真校对和审核;经审核后方可在辽源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未经校对和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五条 建立健全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循国家秘密法、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信息审核发布实行“三级负责制”。
(一)各科室、各基层单位信息专管员是政务公开网站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人员,负责一级审核,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把好关,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同时,要加强后台账号密钥管理,落实专人负责。
(二)市城管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科室负责同志负责二级审核,对部门信息进行二次审核和修改。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合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市城管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负责人负责三级审核。对公开内容的政治性、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等方面做出审核。
第七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和重要舆情的信息,应上报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并经辽源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各单位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简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归档制度。所有上传信息经审核负责人审核后,要做好制表归档工作,以备核查。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各单位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定期对已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等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责成部门立即予以更正或删除。市城管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通报。对因账号管理不善、信息审核不严导致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城管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