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政务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证信息公开的安全性,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主要是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二条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撰写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由起草科室及分管领导保密审核后,报保密审查科室与分管领导审核,方可报送公开。
第三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示为“秘密”、“机密”和“绝密”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同意公开或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不确定事项;
(五)公开后可能检查、调查、取证等,或者可能威胁他人生命危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事项;
(七)义务人未经审核和保密审查的内容;
(八)公开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在公开前报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进行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 拟公开的信息由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审查程序如下:
(一)由撰写信息科室填写信息保密审查表,科室负责人签署科室审核意见;
(二)撰写信息科室交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撰写信息科室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由信息保密审核科室签署意见;
(四)信息保密审核科室签署意见后,交保密审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第六条 拟公开的信息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科室时,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由主办的科室牵头组织办理;
(二)撰写信息的科室属于同一分管领导时,即由该分管领导签署建议,如属于不同分管领导,则分别签署意见。
第七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科室接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申请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保密审查的明确意见。
第八条 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核科室报请市保密机要部门征询意见,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信息文本;
(二)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原因;
(三)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不得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