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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辽源市辖区内各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制度。
          2  依据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具体内容
          3.1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推进社会监督,保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3.2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务公开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

          3.3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管委会及各处、室、局和公共服务企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
          3.4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3.4.1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准确、完整;
          3.4.2信息公开方式是否多样、便民,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3.4.3信息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3.4.4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4.5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3.4.6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规定收费;
          3.4.7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发布信息;
          3.4.8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情况;
          3.4.9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3.5 社会评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定性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
          3.6 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3.7  社会评议一般每年开展一次,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3.7.1制作社会评议方案及测评表;
          3.7.2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3.7.3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3.7.4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3.7.5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公开。
          3.8 评议结果要向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评议中发现有问题的,被评议单位要制定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结果。
          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被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信息公开工作做得不好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责任制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3.9  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部门和行业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由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选聘。评议代表所在单位应对评议代表的工作给予支持。
          3.10 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务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3.11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会议,发表评议意见;参加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配合政务公开小组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整改等。
          3.12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3.12.1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3.12.2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12.3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12.4严禁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3.12.5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3.12.6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3.13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社会评议代表违反规定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
          3.14  供水、供电、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3.15  本制度由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16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