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全案例
人物介绍:陈国全(我方委托人)育有一子陈晶福、一女陈霞,杨开志系陈霞之夫、陈国全之婿。 1999年,因拆迁还建,陈国全取得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房屋,巴南建委颁发了建房许可证。陈国全出资建好房屋后,于1999年取得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已经制作好,但尚未发到陈国全手中)。同年,杨开志伪造陈晶福的签名,出具一份具有分家析产性质的“情况说明”,以该“情况说明”为依据,巴南国土局吊销了制作好了的陈国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将该土地使用权一分为二,土地面积各半,为陈晶福和杨开志办理了两个土地使用权证书。 2000年,陈霞诉杨开志要求离婚,调解过程中,巴南区法院依据杨开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陈霞与杨开志的协商,出具了房屋(房屋有两套,陈晶福、杨开志各一套,下同,对应一分为二的土地使用权)归杨开志的离婚调解书,即日生效。同年,杨开志依据该调解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申领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另一套房屋自然而然被行政机关办到了陈晶福名下。 2006年,陈晶福退伍回家得知上述情况,遂提示自己不懂法律的父亲,针对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变动,陈国全以杨开志伪造陈晶福签名为由且“情况说明”无本人署名,要求巴南国土局撤销杨开志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07年巴南国土局经查明事实,认为:无原权利人署名同意,且陈晶福的签名系伪造,遂依法注销了杨开志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同时一并注销了陈晶福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并未对该二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作出处理,该证仍为有效证书。杨开志不服巴南区国土局的注销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诉至巴南区法院,经巴法及五中院三审,维持注销行为。但国土局并没有给陈国全恢复土地使用权证书。陈国全2009年提起行政诉讼也告了巴南区国土局,诉其行政不作为,要求根据前因后果为自己恢复土地使用权证,但因诉讼被告主体不符,被驳回。(因为从2004年开始,集体土地上房地产权证的颁发权力已经归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房屋管理局行使了;另告同学们背景知识:同年,重庆市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二证合一为房地产权证) 2011年,陈国全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巴南国土局、巴南房管局,分别提出吊销杨开志、陈晶福房屋所有权证并同时给自己颁发整栋“房地产权证”的请求,被拒。 现问: 如何才能有效维护陈国全之合法权益,实现要回整栋房地产的目的? 疑惑: 1、要求回复陈国全土地使用权证,但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上已有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不能地、房不一致吧? 2、杨开志之土地证已被吊销,其房屋所有权证为无根之木,也应被吊销,这有违我国房地一致之原则。但当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不但依据了土地证(现已经注销),还依据了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的,行政行为作出之时,该行政行为合法。现房管局拒绝主动纠错。 3、民事调解书如何撤销?内容违法?已过再审申请期限。经申诉,要求法院主动纠错,法院拒绝。 4、民事调解书依据当时杨开志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制作,其出台时,也是合法的,程序、实体均无错误。原依据后来才丧失了,请问能否撤销民事调解书?